扬州市市区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2019-04-13 18:01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一般规模不<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

社区服务中心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若小区规模超过3000户,应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功能,其中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25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平方米、文

化活动站不低于200平方米配置。若小区规模过小,应结合周边相邻地块具体规划情况因地制宜。

5.3.2 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

5.3.3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物管等公建设施体育设置,一般公厕面积不<40平方米。

5.4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第六章 关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沿城市道路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6-1控制。

表6-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H) 后退距离(S) H<24米 24米≤H<50米 道路宽度(W) W≥50米 40米≤W<50米 30米≤W<40米 20米≤W<30米 W<20米 20 15 10 5 3 25 20 15 10 8 30 25 20 15 15 H≥50米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2、老城区及旧城改造地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同时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3、步行街、商业街等特殊路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但需在设计条件中明确。

6.2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

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应按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具体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 ,县道不少于50米 ,乡道不小于30米 。退让空间内需布置公路绿化隔离绿带的,隔离绿带宽度详见相关绿线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封闭式公路,建筑退让按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6.3 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退让铁路支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6.4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的规定。

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如需建设,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应建镂空围墙及绿篱等构筑物,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10米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建筑物退让距离的1/2控制,且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0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10米的,对于交通性道路围墙退让最小距离≥5米,对于生活性道路原则上按建筑物退让距离的1/2控制。老城区内退让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减少。传达室在满足围墙退让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退让。

6.5 临城市道路新建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足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地上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控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非临城市道路的新建地下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出入口变坡点距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1/2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7.5米。

6.6 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参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6.7 关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管理技术规定。

6.7.1 城市道路设计应严格遵循《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市区新实施(整治道路有条件的)的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关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边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要的支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设右转弯车道,并相应增加车道条数。

6.7.2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行人顺利、安全通行,市区新实施道路(整治道路有条件的)凡宽度≥40米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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