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工务系统铁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

2019-04-13 18:01

挂在机后第3位车转向架上的单轨车残骸碰撞道岔杆件脱落,导致车轮碾压脱轨。

(2)养路工区违章使用单轨车。使用单轨车,必须向工务段调度申请,经段调度备注批准,给工牌号后方可使用。炭沟工区在未经申请与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轨车。

(3)未按规定设臵防护。使用单轨车上道必须设臵防护,炭沟工区在使用单轨车时没有设臵防护员,违反了《技规》、《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长达1186m的桐树坡1号隧道内既未带电台,又不设臵安全防护员,无法按规定在列车到达之前将单轨车安全撤出限界以外,导致事故的发生。

(4)安全意识淡薄。1528次旅客列车在桐树坡1号隧道内撞上单轨车后,施工作业人员、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列车乘务列检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彻底检查,情况不明就盲目开车。工区工长明知单轨车被撞,没有认真检查单轨车情况,机车乘务员在撞上单轨车停车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运转车长,运转车长在列车区间停车10分钟,判明停车原因的情况下不及时与司机联系,违反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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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规》的有关规定。

(5)现场作业失控。大江口领工区炭沟工区工长擅自变更作业计划并违章使用单轨车,未按规定向领工区、工务段调度申请,工务段、领工区对现场作业情况不明,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3.事故责任

事故列怀化工务段全部责任

三、2005年湘黔线1325次旅客列车撞施工机械险性事故 1.事故概况

2005年9月14日9时55分,1325次旅客列车(娄底机务段SS7 0122号机车牵引)运行至湘黔k0+630m处时,刮碰上侵入限界的机械化线路中心怀化线路段放在左侧碴肩上的起道机停车,构成撞施工机械险性事故。 2.事故原因及教训

(1)怀化线路段第四施工队队长未能履行施工负责人的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失控,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6条1.(2)的有关规定,没有在距车站或施工条件较复杂的施工地点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提前预报、确报,并告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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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员及全体施工人员,没有组织施工人员全面检查施工机具摆放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负责人与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联系脱节。当1325次旅客列车通过田心站时,驻站联络员未及时通知线上作业人员撤离施工机具,防护员也未认真履行职责。

(3)怀化线路段第四施工队焊轨班副工长罗兴勇(带班人员),严重违反《工务安规》第2.6.6条有关规定,未对劳务工摆放的工机具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导致施工机具侵限被列车刮碰上。

3.事故责任

事故列怀化工务段全部责任。

四、2008年6月1日焦柳线57001次路用列车脱轨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 1.事故概况

2008年6月1日19时14分至20时40分, 怀化工务段利用57001次路用列车(怀化机务段DF4 3026号机车,司机谢华忠、副司机陈敏,编组2辆、总重175吨、换长2.5)在焦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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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至地阳坪间k1353+890m至 k1353+920m封锁区间卸片石2辆,用于路基防洪预抢工程。在卸片石过程中,因场地受限,无法将机后第2位C70H 1503510号车片石卸完,卸车负责人聂东平指挥机车向前移动再卸。20时30分26秒,车辆移动了5.7m时,卸料负责人发现从车上掉落数块片石,立即显示停车信号。与此同时,司机也听到列车后部有异响,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列车于20时30分28秒停于k1353+949m处。停车后,卸料负责人和司机一起检查,发现从车上掉下来的一块片石(450×300×280mm)垫抬机后第2位C70H 1503510号车2位转向架3位侧架底部,致使该车2位转向架3位、4位轮对脱轨,立即请求救援。21时38分,通道站开57003次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救援,22时00分起复脱轨车辆,22时25分开通区间,影响焦柳线正线行车1时45分。

2.事故原因及教训

(1)57001次机后第2位车辆后台车轮对辗压侵限片石,造成后台车2个轮对全部脱轨,机后第2位车辆2位转向架3位侧架底部有明显被石块撞刮痕迹。爬轨里程为k1353+896.3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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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1.1m后落轨,轮对脱轨后运行1.197m后停车,最终停车里程为k1353+898.66m。脱轨后轮缘距钢轨边最大距离为720mm,最小距离为240mm。

(2) 卸料负责人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动车前未关好车门,未认真检查卸料情况,未确认路料堆放牢固,造成列车移动过程中车上片石滚落侵限将车辆垫出脱轨, 严重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七款和《行规》第71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卸料组织不合理。区间卸2辆片石车,只安排一名卸车工长负责,未做到每个车指定一名路工当组长,负责督促检查本车的工具、照明、卸料、清道、开关车门及余料处理等工作,严重违反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五款和《行规》第71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4)夜间照明设备不足,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6.2条第二款“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的规定,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3.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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