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高职低聘,期限1-2年。情节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属主要责任的由科室递交整改措施,并在院周会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职称晋升资格。
(3)属次要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师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4)属轻微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科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师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2、发生二级纠纷或二级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作如下处理:
(1)属完全责任的由科室上交整改措施,并在院周会上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2)属主要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个人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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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次要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科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并责令暂停1--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4)属轻微责任的责任人由个人在全科做出书面检查。并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3、发生三级纠纷或三、四级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作如下处理:
(1)属完全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并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个人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属主要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责令暂停1--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3)属次要责任的由个人在全科做出书面检查。并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4)属轻微责任由个人在全科做出口头检查。 4、以上各条视情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5、对于暂停执业活动和低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责任人,期满经科室讨论、评议后,报医务处及人事科,由院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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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核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原工作岗位和恢复原专业技术职称。
6、发生医疗纠纷、事故,造成赔偿的科室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经济处罚:
1、医疗纠纷通过科室内部解决的,由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务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罚;若通过职能部门(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门诊部、护理部、院长办公室等)协调解决者,扣除科室当月奖金200元。
2、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人在停止执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低聘专业技术职称者,按照低聘职称发放工资。
3、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科室及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医院根据医疗差错及过失的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医疗纠纷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科室及责任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态度确定科室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
医院、科室、个人分配表 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轻微责任 无责任 医 科 个 医 科 个 医 科 个 医 科 个 医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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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室 人 院 室 人 院 室 人 院 室 人 院 室 人 三0 2级 0 60 280 0 460 50 50 0 70 3280 0 0 34340 30 40 25 10 75 0 0 0 40 2640 二10 3级 0 0 0 0 0 20 53160 0 0 20 5 910 一50 3级 0 5 0 5 5 0 0 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低于科室负担数额的20%。 (二)相关科室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激化矛盾,造成集体上访、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院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关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限期处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理;给予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停职、年度考核不合格,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六、参考对医疗纠纷赔偿经济处罚的原则,针对科室病人欠费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因病人欠费是医院负增长中一个不小的数目,请领导考虑) 七、所有医疗纠纷、事故,实行档案登记制度、月度通报制度。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疗安全投诉科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内容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包含之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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