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研究-(3)

2019-04-13 19:25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犯罪既违反刑法又违反行政法,是介于犯罪行为与行政不法行为之间的不纯正行政不法行为。①即行政犯罪兼具行政法和刑法的特性。所以有的学者据此对行政犯罪定了以下定义:“行政犯罪是指情节严重且违反行政法规范并处罚国家刑法的行为,因为其双重违法性不能单方面定义属于违法哪一种法律。”② (3).关于行政犯罪概念的行政法属性说

一些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犯罪是使用者危害涉及正常秩序、违反行政法规且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样的行政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例如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及非刑罚方法。”③这样的观点实际表明行政犯罪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为行政犯罪的法律渊源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范,都是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能看到行政犯罪的属性复杂混乱的一面,笔者比较赞同行政犯罪的双重属性说,因为只有在肯定行政犯罪的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才可以对行政犯罪适用的法律责任采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双重承担的方式。行政犯罪既违反了行政法也违反了刑法,而且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双罚制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如行为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除了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吊销驾驶证。两种责任都承担具有警示作用,能够全面打击犯罪嚣张气焰。

赵秉志,郑延谱.中国行政刑法的立法缺憾与改进.河北法学,2006(8). ②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J].法学评论,2002(2):58. ③

黄河:行政刑法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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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

上文通过对考察行政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属性,可以看出在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不确定,因此对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进行梳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圈定两者的之间的界限。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界限区分的难度很大,早在一百年前德国法学家科斯特林就曾叹息的说过:“这是个令法学家绝望的问题”。①

1、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理论界限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概念非常明确,但在实践中却难以选择适用与区分主要是由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难以界定,理论上关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有三种学说,质的区分理论,量的区分理论以及质量的区分理论。 (1).质的区分理论

质的区分理论把侵害对象作为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点。刑事犯罪侵害的是法益,具有“伦理,社会的非难性”;而行政违法侵害的则是“行政利益”,并不具有很严重的伦理,社会的非难性。在质的区分理论中具体又存在六种见解。

①罗马法的观点。早在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提出了刑事犯与法定犯的概念以此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一种自体恶,是与生俱来的,早在法律制定之前就被认为是犯罪,如杀人、抢劫、

中川佑夫.行政刑法序说.载佐伯千仞博士还历祝贺文集《犯罪与刑罚》(上),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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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盗窃等犯罪,具有伦理和道德上的非难性。而行政违法行为则是一种禁止恶,行政违法行为的恶性来自于法律的禁止规定,违法行为人并没有侵害法益,仅仅触犯了国家颁布的法律,打破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侵犯了行政利益,但不具有道德上的非难性。

②行政刑法理论。行政刑法是100年前被誉为“行政刑法之父”的德国法学家郭特希密特提出的,司法刑法是为达到司法目的采取的强制手段,刑法司法则是为达到行政目的采取的强制手段。①他认为刑事犯罪包含对于法益与法规的破坏,同时含有“一个实质与形式的要素”;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结果侵害,而是使行政机关本所确定的行政目标不能达到预期良好效果。只具有形式要素。

③文化规范理论。麦耶认为所谓的文化规范是指个人在宗教,道德与日常生活规范的禁止与诫命的总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所禁止的行为是文化规范上所不加以禁止的。文化规范与法律规范通常是一致的,其中刑事犯罪违反法律规范,并具有文化受损性,为行政违法行为仅违反法律规范,文化并未受损。

④社会伦理的价值判断。根据是否具有社会伦理的非难内容,刑事违法具有伦理不法,行政违法行为则无足轻重,价值中立,仅仅触犯了法律规定,本质上不针对社会伦理的基本价值。

⑤法律保护客体区别说。刑事犯罪破坏了法益,对法益造成违宪的不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则缺少实质要素,单纯的对国家颁布的行

张红.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适用衔接[J].行政法学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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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不服从。

⑥法益破坏的种类与方式。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攻击的客体都是法益,只有所攻击侵害的种类与方式的差异而已。刑事犯罪具体危害法益,对法益构成直接侵害;而行政违法行为则抽象危害法益,将来可能引起预测的损害与危险。 (2).量的区分理论

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不是种类、质的差异,而是行为的轻重程度,其中刑事犯罪具有较重的损害性与危险性,而行政违法行为则具有较轻的损害性与危险性。例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福利理念已经逐渐确立并日益趋向成熟,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失去了伦理道德基础下的谴责性,譬如经济违法行为既能够威胁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逐渐使得人们谴责伦理道德的存在性。 (3).质量的区分理论

质量的区分理论是质的区分理论和量的区分理论综合起来的折中理论,认为两法的区分不仅在质量而且在量上。犯罪在质上具有较深度的伦理侵犯性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在量上具有较高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反之,行政违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低的伦理克则行,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非难内容,在量上也没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①

针对学者所争论的三种学说都有其优缺点,但重点是要采纳一种能为我国所受益。目前中国对于行政犯罪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而不是

林山田:《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载《刑事法杂志》第20卷,1976年第2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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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国外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与应受刑罚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归纳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模式。所以笔者认为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理论区分上中国应该采用质量区分理论,对行政犯罪所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进行综合考虑。

2、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规范界限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上采用的是定罪加量刑模式,主要是从情节严重程度、数额大小、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标准。除此之外还考虑行为主体的“身份状况”。 (1).情节严重

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①《刑法》13条但书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领性规定。作为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的典型条款《刑法》37条也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的严重程度不仅是定罪标准,也是量刑标准,在此只考察作为定罪标准的情节。同一个行为,因为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能被处以刑罚。比如《刑法》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如果没有情节恶劣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则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进行行政处罚。至于怎么判断情节的严重程度。需要通过综合掌握案件的全部情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93页。 ②

刘守芬,牛广济. 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理论界限新探[J].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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