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3)

2019-04-13 19:36

3.坚持自愿参加和扎实推进的原则。各相关园区自愿参与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在选择上不搞“一刀切”,在建设的过程中建立跟踪检查、评价分析和监督通报等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

(二)政策支持

各建设园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的主要政策支持: 1.各建设园区所在地市的政策支持。各建设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研究和制定《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明确自身特色,修订年度考核标准,树立新的发展导向、路径和模式,并建立新的政策支撑体系。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政策支持。围绕特色产业的发展趋势,加大对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支持;加大对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行为的支持;加大对创新创业载体的支持。

3.科技部的主要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工作;支持各建设园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纳入股权代办系统(新三板)试点;支持开展“创业导师”、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支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工作;支持开展技术转移行动方案;支持开展创新集群工作;加大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建设园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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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措施

1.将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作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纳入每年的部省(市)会商议题,解决园区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商议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新举措。

2.建立创新型特色园区间的交流机制。不定期举办各建设园区、所在地区政府以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参加的交流活动,了解各地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情况和政策落实执行情况,共同研究探讨促进园区发展的相关问题。

3.建立评价制度和跟踪检查机制。按照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对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的评价制度与动态管理制度。对其各项建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

四、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工作安排 (一)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1.园区特色鲜明。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该具备较好的软硬环境,其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在地方乃至全国具有较强的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呈现集群发展态势。

2.区域资源优势突出。该国家高新区应该在自然资源、区位交通资源、劳动人力资源、社会资本资源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形成区域特色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具有较强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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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品牌意识和发展设想。

3.创建氛围良好。该国家高新区所在城市或者省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管理

科技部总体部署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方针、政策,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成立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的研究制定;出台新的支持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地方性政策和配套措施;针对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要求,调整和制定对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新的考核标准等。

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负责研究制定和具体执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

(三)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自《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正式发布日起,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的国家高新区,应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围绕特色园区的内涵、特征和主要任务,深入分析本高新区发展现状和外部环境,诊断存在问题,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研究制定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初步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园区的基础与条件;园区面临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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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设园区的目标、定位与发展路径;建设园区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建设园区的主要政策与措施;对高新区管委会新的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方案中不得涉及园区土地规划调整。

2.方案论证。科技部将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高新区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形成“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报送稿)”。

3.方案报送。“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和相关附件,由国家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报送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并由其转报科技部。

4.对具备基本条件、认识到位、理念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工作扎实的国家高新区,科技部将对“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给予批复,同意启动并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

5.跟踪检查。结合年度评价,科技部对建设园区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以确保“创新型特色园区规划建设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6.验收认定。对达到《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中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的建设园区,科技部将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园区由科技部发文确认为“开展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示范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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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计划

1.工作启动。2010年5月,科技部发布《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并对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导向和内涵等进行辅导,正式启动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工作。各建设园区按照《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程序,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的建设。

2.中期考核。2012年12月起,科技部将对建设园区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和督导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建设园区开展工作。

3.工作验收。2015年12月起,科技部将根据《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方案”,对各建设园区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注1:国家级的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国家级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注2:国家级产业促进服务机构:国家级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检测检验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和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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