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三)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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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 (一)工资处理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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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3、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二)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三、逮捕、羁押 (一)工资处理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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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3、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含取保候审)期间,所在单位自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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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2001年9月30日)
(二)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羁押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四、管制 (一)职务变动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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