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针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民俗文化交流协会理
会成员及各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内容保密。
对于本协会召开的任何会议,对于会议中讨论、通或制定的涉及协会建设方向或重大决策、变革等重的内容,与会者不得向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及任职人以外人员透露,若向会员介绍,须秘书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协会文件,包括电子文稿的保存。
协会的各类文件,若文件中涉及协会建没方向或重决策、变革等重要的内容,各任职者应将文件妥善管(要求普通文件用档案袋保存,会长、秘书处各份,电子文件放入专用的文件夹内并且不得通过互网向外传播),不得向协会以外人员传阅,若向会介绍,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为更好地加快协会的发展,希望各任职人员积极配
工作,遵守本项制度。
事
过要员 大保一联员合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每学期对骨干会员进行评比,表彰工作突出者。优秀
会员,在物质、精神方面予以奖励,同时增补为理事会成员。假期组织年度优秀会员深入到不同地区去考察,感受和学习不同地区的优秀文化(需有学校的盖章文件,去时联系当地文化馆,帮助完成此次调研),回来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展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协会参加学校及校外活动获奖者,为协会赢得荣
誉者,协会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增补为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者予以批评,达两次以上者须进
行书面检讨。无故不到会者,会后无正当理由补假者,一次警告,两次予以开除会籍。
第三十三条 言行有损学校及民俗文化交流协会形象者,予以开除
会籍。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部长对协会工作敷衍了事,玩忽
职守者,视情况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直至予以开除会籍。
第三十五条 对违犯本协会规章制度的会员,目无组织,不听劝告,
情况严重者,予以开除会籍。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情况及程序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修改章程:
1、为适应国家、西安市及学校相关政策变动而适当修改章程。
2、协会的发展壮大需要更加合适的章程时。
3、在协会运做过程中,发现章程中有不适条款时等
等。
4、章程修改程序:若出现符合以上的特殊情况时,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可以依照修改程序修改协会章程。 提议:提议者在协会运作过程中发现需修改程序时,需要拟份《章程修改提议》(需著明修改原因、修改建议等等),并递会长、副会长经理事会审议。协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提议需交党委学工部,审议通过后,协会颁布新章程,并报送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附则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民俗文化交流
协会。
各部门执行细则,请各下设部门参照本章程拟出具体
细则,部门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民俗文化交流协会筹备小组
201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