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00 ] 质监注字第 号
致: (建设单位)
你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的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资料,经审核,资料基本齐全,同意办理该工程质量注册登记手续,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现委派下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实施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员姓名
签发:
(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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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 作 方 案
工 程 名 称:
质量监督单位: 注 册 登记号: (200 )质监第 号
签 发 人: 编 制 人: 分送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收件人 签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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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本工程由我站实施质量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共同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向社会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资料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有关单位协助我站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一、 工程概况 工程 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 地点 监理 单位 主要 分包 单位 建设 性质 地下 层数 地上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200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0 年 月 日 勘察 单位 设计 单位 施工 单位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地基基础类型 主体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建筑面积 (㎡) 高度 (m) 工 程 特 点 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熟悉图纸,分析本工程的特点后填写工程特点。
二、监督工作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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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2 8、《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9、《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 10、《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16、《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01
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9、《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26-2000 J23-2000; 2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01-97; 2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50328-2001 (二)贵州省地方标准、规定
22、《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定》DB 22/31-2000; 23、《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技术规程》DB 22/11-2000; 24、《闪光对焊箍筋施工技术规程》DBJ 52-51-2007;
25、《回弹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J 22-017-95;
26、《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山砂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DB 22/43-2004; 27、《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2002〕217号; 28、《贵州省建筑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黔建质安通发〔1997〕179号; 29、《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0号; 30、《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07〕581号;
3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
32、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474号。
除上述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外,还应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定和贵州省有关地方标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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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设计资料 1、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资料;
2、设计明确的国家标准图集、西南标准图集、贵州省标准图集。
三、监督工程内容及要求
详见本《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监督工作方式
1、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抽查重点是:参加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和装修阶段的隐蔽工程,及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2、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必须监督检查的项目,详见监督抽查项目表,请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在施工单位自检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工程质量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预验和评估合格的前提下,提前通知我站到现场检查。
3、工程阶段性验收,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含抗震设防、钢结构)分部工程、玻璃幕墙、建筑节能分部等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请建设单位提前7天通知我站参加。
五、我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政府宏观监督行为,不能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评估行为,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好工程质量。对不履行职责产生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参建责任单位,我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监督站地址:
七、监督人员配备 监 督 人 员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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