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8]92号
一、调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57元调整为95元,供热部分配套范围相应调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供热费调整后,上述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相应由每建筑平方米237元调整为275元。
二、已建成项目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
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采暖用热)改造的用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5元标准缴费,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同样也是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各供热企业代收,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财政部门应当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费或已办理缴费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