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

2019-04-14 10:01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卢国付[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议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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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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