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可与我行以协议形式约定取得对账单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二级分行对账中心应在季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行对账中心和本级 运行管理部报送上一季度对账工作报告,省行对账中心应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 行运行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对账工作报告;各级行按年向上级行报送专项对账工 作报告。二级分行对账中心月度报表应在次月月初两日内上报省行对账中心。 第四十三条对公、个人纸质对账单应集中到二级分行(含)以上的对账机构 统一打印或外包打印;对账单应统一加盖“对账业务专用章”。 第五章 客户对账协议
第四十四条我行提供银企对账服务,可与客户签订银企对账协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已约定对账条款的,无须另行签订银企对 账协议。
属于贷款、单位定期存款等非结算类账户或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中未约定对账条款的,可与我行签订银企对账协议。
第四十五条 我行提供个人综合对账服务,客户应与我行签订个人综合对账协 议。
第四十六条我行提供信用卡对账服务,客户应与我行在领用协议中约定对账 条款。
第四十七条 网点负责纸质对账协议的签订。
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上签章,以保证协议合法有效。银企对账协议中,我行的签 章应为开户网点业务公章,客户的签章应为其公章。个人对账协议中,客户的签章 应为本人身份证件上的本名。
对账中心依据协议在不抵触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对账方式、对账 周期的维护。
第四十八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自助终端签订自助对账服务协议的,无 须另行签订纸质对账协议。
第四十九条银企对账客户的对账协议,以账户撤销的当期自动终止。 客户提前终止个人综合对账协议时,应通过网点或网上银行提出申请。 当个人综合对账协议到期时,客户对账自动终止。 第六章 客户对账系统与柜员管理
第五十条客户对账系统(CACA)是我行统一的客户对账工作平台。
第五十一条客户对账系统按照“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采取总行、 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和支行管理模式,由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管理和控 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对账中心应按照事权划分的要求,在客户对账系统中对各级 对账人员的业务角色及操作权限进行合理设置,严格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对账中心应设置银企对账系统管理柜员,负责银企对账系统 的机构信息、柜员用户管理及相关参数的维护;设置银企对账系统对公维护柜员, 负责客户信息、账户信息的维护及对账结果的录入、修改和删除,并对未达账项进 行登记。设置银企对账系统主管柜员,负责对本级及辖内账户、银企信息及对特殊 事项进行授权处理;设置银企对账系统查询柜员,负责对对账结果、未达账项的信 息进行查询。
数据下载由一级分行对公打印柜员完成,各二级分行不再下载对账数据。 一级分行对公打印柜员和二级分行对账单打印人员均不得从事面对面对账工 作。不得管理“对账业务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主管柜员不得兼任客户对账系统中对公维护柜员和 个人经办柜员。
第五十五条 各级对账中心应指定专人担住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不得超过 2名。
支行只能设立1名对账查询柜员,并仅限对账结果查询功能。 支行对账查询柜员采取向二级分行对账中心备案制。
第五十六条客户对账系统柜员纳入总行统一认证系统柜员管理,各行在进行 柜员信息及权限变更时应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各级对账中心应根据风险控制及业务管理要求,加强对系统需求 的整理及适时上报;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进行问题 反馈。
第七章 客户对账信息管理
第五十八条对账中心应建立完整的客户对账信息,对全辖各种渠道反馈的对 账信息进行管理、分析、统计和报告。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对账中心建立和维护客户对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客户对账信息由营业网点和对账中心共同维护。开户网点负责NOVA系统中客户信息的维护,以确保客户对账信息的正确和完整。对账中心负 责账户发送渠道、频率等对账信息的维护。
第六十条 对账中心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反馈的账户信息在客户对账系统中进行 设置和维护。
(一)各级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对账中心提供个人客户退信 后的地址核实以及信息变更。
(二)各级电子银行部门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对账中心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注销 和网银客户使用到期未做展期等账户信息,提供清单上应由部门经理签章确认。 (三)各级信贷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对账中心提供当月新增次级、可 疑、损失类贷款及所对应的表内、表外欠息账户清单。提供清单应由部门经理签章 确认。
(四)省行清算中心、各二级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应及时向本级对账中心(省行 营业部向省行对账中心)提供当月新开、撤销及变动的系统内备付金、资金集中配 置、系统内往来收支等账户清单。清单上应注明省行与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与支行 之间相对应的账号、户名。二级分行对账中心及时反馈省行对账中心,由省行对账 中心在客户对账系统中进行设置。提供清单应由部门经理签章确认。
(五)各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新增的注册验资账户、集团 二级账户、协定存款AB户、长期不动存款账户报送本级对账中心(省行营业部运 行管理部报省行对账中心)。提供清单应由部门经理签章确认。
第六十一条对账中心应加强退信管理,对退信、电子对账数据发送失败的原 因进行分析和甄别,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或开户网点核实维护,并将落实后的地址信 息反馈邮政部门,确保余额对账单的再投递,以及下一对账周期重新产生对账单进 行客户对账。
第六十二条客户对账形成的以下档案资料,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 善保管,保管期为五年。
(一)对账电子数据(按季刻盘备份); (二)客户对账回执(含余额调节表);
(三)记载对账单交接、发放情况的相关登记簿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管的对账资料。
第六十三条对账中心不得受理任何外部机构的查询。
第六十四条省行对账中心根据总行客户对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外 包工作。
第八章 增值服务与收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对账增值服务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如需通过对账中心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应经本级运行管理部门核准。
本细则所称对账增值服务是我行根据经营需要或客户需求,在对账服务的过程 中向客户提供的,与经济活动或客户利益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六十六条增值服务信息按内容分为免费信息与收费信息。客户申请的增值 服务信息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电子渠道对账增值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邮寄 渠道。
第六十七条客户对账应体现有偿服务原则。客户对账服务收费按照总行中间 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单位客户的每个账户均可自愿选择邮寄对账单或网上银行两种免费对账方式中 的一种,若选择超过一种以上的对账服务应根据双方约定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客 户如果选择其他对账方式的服务,需与我行签订相关的银企对账协议,并具体约 定。
第六十八条对已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的客户,各行应首选网上银行等电子对账 方式作为免费服务方式,引导客户采用无纸化对账。
第六十九条客户对账收费减免执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工银发 [2007] 7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对账服务业务的收费应纳入中间业务收入。
第七十一条各行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对账中心与各相关部门、网点之间 的客户对账内部计价机制。
第九章 客户对账的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各级行应加强客户对账工作的合规检查,确保客户对账工作制度 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十三条各二级分行运行管理部应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按季对对账中 心的对账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客户对账 的运营效率、质量和安全进行科学评价,以促进客户对账工作的稳定发展。 各级对账中心应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督促对账人员严格 执行制度,提高对账人员业务素质;按月对对账工作开展内部自查,并建立健全检 查记录;
省行对账中心每年对全省对账工作组织一次巡查,并就巡查结果做出评定和通 报。
第七十四条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表现优秀的对账人员,应给予表 彰奖励。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规事实,视情节轻 重、影响程度及损失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客户对账管理 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