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案(2)

2019-04-14 10:18

(二)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2、典型形式——回扣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注意几个词:“账外暗中”、 “明示”、 “如实入账”、“ 回扣”、 “佣金”、“折扣”。 判别此行为关键就在“是否如实入账”,对象就是“折扣、回扣、佣金”。一般折扣和佣金都是合法的,只要它们能被如实入账,但是回扣一般都是隐性的,所以,重点还是在回扣。 3、具体表现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案例分组讨论】 商业贿赂案 (三)虚假宣传行为

1、概念: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5】nutrition 是否见过这个单词?

如果没见过,那问学生现在电视广告中哪种产品广告打得最离谱? “营养品”,那么学生会举出几个例子。 (课堂小憩)如何记住这个单词?

试着读读这个单词:“牛吹神”,是不是广告词宣传的最离谱的意思? 2、具体行为:

(1)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 (2)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如:由合伙人或雇佣的他人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注意:此处的“虚假”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最后一种具体行为中“虚假表示”不要搞混。两者有区别 学生讨论(略)

前者又故意宣传的主观意识形态存在,后者没有特意宣传。

【案例6】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思考:案例1中洗衣粉厂家宣传是否属实?————不是,洗衣粉不可能无害。 (四)侵犯商业秘密

1、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点:保密性、实用性。

分类: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特效计划等) 【案例讨论】化学研究所保密技术纠纷案 2、具体行为:四种 (五)压价排挤价行为

1、概念: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特征:

表面:受损失的是销售者自己,与其他经营者无关,消费者因此受益;

长远:排挤竞争对手,然后通过独占市场而推行垄断价格;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3、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以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前提【商业自救】 (六)诋毁商誉行为

1、含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4种)

举例:MP3、MP4、手机等数码产品在网上的评论,其中多数都是网托。(隐性的商业诽谤)

回首:案例1中很显然洗衣粉厂家构成了诋毁商誉行为。

★(七)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征:1、发生在有奖销售过程中;2、采取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者奖励幅度(正当与否的区别);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有奖销售:分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 【案例7】家具城有奖促销战 具体行为

思考:如何认定“质次价高”: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工商部门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质量去衡量。

注意: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思考:为什么我国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最高奖奖金远远超过5000元而不禁止? 总结:因为目的不同,有奖销售是为了招揽顾客,赢得利润,而彩票发售是为了公益事业,所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销售及其他发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详见《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课堂练习】某商场在节日期间为搞促销,进行有奖销售,具体办法是: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6名,各奖励彩电1台(价值4000元);第二次一等奖2名,各奖录像机1台(价值20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商场促销是否合法? 评析:不合法。商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两次抽奖而且第一次中奖者还可以参加第二次抽奖,因此最高奖应为4000元加2000元,共计6000元,已超过5000元的限额,该商场行为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的巨额销售行为,所以不合法。

(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概念: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侵害的是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2、主要表现形式: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比如:商品房开发商出售楼房的同时强制搭售家具。注意:搭售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九)串标投标行为(了解)

1、含义: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护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制止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了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2、根据其实施行为的主体的不同而可以分为两类: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综合运用上述法律知识进行案例分组讨论

【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学习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点讲解了九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目的在于理解这些行为,达到见到具体的行为后能够分析是否为其中之一。 下节课我们将学习《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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