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进行处罚,直至完全消除不安全因素。
5、项目经理制定完善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组织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带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队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项目经理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范围是各施工项目和各施工队。对施工规模较大的工地可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应由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带队,有相关的安全、劳资、保卫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2、经常性和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公司组织的、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安全员和安全值日人员对工地进行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职工思想松懈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隐患。
3、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物料提升机、脚手架、施工用电等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问题和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专业检查。因为专业性强,参加专业安全生产检查组的人员应有技术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参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
1、检查依据以下标准执行:
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O1-62-2002, 2)京建施【2003】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3)京建施【2003】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4)京建施【2003】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5)京建施【2003】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 准》; 6)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82号。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安全生产分类检查及评分方法:
在建筑施工中重点检查的对象是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七项,分项检查评分表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1)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在检查评分中,当检查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分各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2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2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起重吊装10分和施工机具10分。各项目部、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结果年终将与本单位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的突然发生可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各类事故发生。首先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各项目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小组应迅速投入救援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积极救助伤员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并控制事态蔓延扩大。同时尽快上报有关部门。
(一) 事故报告
1、事发时现场有关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各种交通、通讯工 具将事故情况简单、真实地向公司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等情况。
2、分包工程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前款内容。
3、事发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为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负责组织救援及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5、事发后六小时之内,事发单位负责人向公司书面写出事故报
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其本人签字。 4)事发采取的措施。 5)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公司负责人在事发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 3)事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材料要有及本人签字。 4)事发采取的措施。 5)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7、发生死亡、重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挽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8、各级负责人对所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少报。一经查出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9、发生重大事故公司负责人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事发属地公安部门、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报告。
10、事故及损失标准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中标准界定执行。
(二)事故处理
1、公司负责人会同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细致调查,调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行阻挠或行政干预。对事故的调查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等要以书面形式呈公司做最后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2、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调查、处理应在四十五日之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九十日完成。
6本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