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禁止有偿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的承诺书
根据莆田市教育工委、莆田市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有偿补课和违规征订使用教辅材料等行为的通知》莆教[2012]综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我我校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闽政办[2005]34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人[1997] 110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等文件精神。我向学校、社会及家长郑重承诺:
1、教师利用晚自习时间以及其它在校休息时间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 3、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教授;
4、不得个人或多人组成教学班子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5、不得在校内宿舍、自己家中或在外租房进行有偿托教服务; 6、不得将学校宿舍提供给他人进行有偿托教;
7、不得举办或以将房产出租、出借给他人等方式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8、不得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课并领取报酬;
9、不得相互介绍补课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
10、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或推荐学生和家长购买暑假作业等教辅材料。 11、不得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12、不得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名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13、不得以“家长委员会”决定的名义组织补课并收费。
14、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统一代办征订教辅材料; 15、不得推荐学生和家长订购审读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
16、不得将审读推荐目录外教辅材料作为授课内容或作业布置给学生,变相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材料;
17、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印制教辅材料,杜绝盗版的教辅材料流入校园; 18、不得与书商勾结,以“高定价、低折扣、拿回扣”征订非法出版、侵权盗版教辅材料;
19、幼儿教师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我要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按照莆教[2012]综19号等文件精神的相关处理规定。
承诺人:
承诺时间:201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