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收集家长的意见、建议,方便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发挥家长学校作用,家校共同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九条 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和组织好班集体活动,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个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协助各科任教师共同教书育人。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表现,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共同商量教育孩子的有关问题。
学校应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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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科研教研成果。主动开展校本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健全学生、家长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认为评价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应当受理,并限期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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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级),“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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