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2019-04-14 11:18

山东省政策性玉米保险条款

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玉米生产,使种植玉米的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玉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特举办玉米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不包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玉米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玉米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玉米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玉米因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造成的灾害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上述灾害时,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了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玉米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放弃管理或故意扩大损失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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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保险期间从保险玉米出苗或移栽成活后开始,至保险玉米成熟收割完毕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500元、400元和300元, 选择投保火灾、雹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1%。选择投保火灾、雹灾、涝灾和风灾责任的,保险费率为2%。投保时,应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乡镇只能选择一个档次。投保人应提供准确的玉米种植面积、位置信息,详细填写在投保明细表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在起保之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安全、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好防火及气象部门的消雹工作。

第十条 发生灾害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村委会证明及遭受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玉米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如实告知投保险情况、受损失情况、受损面积等。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聘请农业相关专家组成勘查小组到现场查勘,实地勘查估损,农业专家出具估损报告后,保险人核实赔偿。

(一)全部(绝产)损失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日内确认绝产的,按本条款所附《玉米生长阶段最高赔附数额表》最高赔付数额内赔付(测定产量,调查生产投入),赔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20%(含)以下时,保险人不予赔付;损失率在20%(不含)以上时,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估产认可的减产幅度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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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投保

保险亩数低于实际种植亩数时,保险人按保险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的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的保险金额;若受损玉米按比例赔偿时,该费用也按与玉米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三条 如果保险玉米在遭受保险责任损失的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不需要测产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确认后,签署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对需要测产的,在玉米收割前15日内,参照临近未受灾地区玉米产量进行测产确定。

第十五条 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委员会协调处理。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玉米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数额表 生长阶段 起保日至5月15日 5月16日至5月31日 6月1日至6月15日 6月16日至6月30日 赔付金额(元) 春季 70 120 160 240 秋季 70 3

7月1日至7月 15日 7月16日至7月31日 8月1日至8月15日 8月16日至8月31日 9月1日至收割完毕 380 500 120 160 240 380 500 注:本表以500保额为标准,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可按比例调整。具体赔付金额应参照实际保额、地方生产成本及产量、价格确定。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雹灾:是指冰雹造成的灾害。

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三)风灾:是指龙卷风、台风、暴风造成的灾害。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涝灾:又称内涝。是指由于本地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 造成农业减产的灾害。涝灾须经气象及农业部门进行测定。

(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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