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提升。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核心知识产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企业。 (3)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初步形成。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引进了大量技术和装备,对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
科技人才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作为科技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努力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相适应的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充分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二、技术创新的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二)发展目标
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1、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性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经过15年的努力,在我国科学技术的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
1、掌握一批机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2、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
3、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4、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模式,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
5、重大疾病防治水平显著提高,艾滋病、肝炎等重大疾病得到遏制,新药创制和关键医疗器械研制取得突破,具备产业发展的技术能力。
6、国防科技基本满足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保障。
7、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在科学发展的主流方向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信息、生物、材料和航天等领域的前沿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8、建成若干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和大学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
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本国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和国际科学论文被引用数均进入世界前5位。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制定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统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和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 (二)计算机软件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1)软件必须是有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型物体上;
(2)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能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一)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1、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
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委托人享有
3、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本职工作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
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资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1、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2、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依法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的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定呢的初步证明。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4)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对计算机软件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有下列侵权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第三节 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概述
集成电路产业是现代化工业的基础,是国家安全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信息强国
的基础。所谓强国则要“强芯”。芯片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集成电路,英文简称IC,也有人习惯将之称为芯片。它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无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这种电路高度集成地组合和联结若干电子元件,缩小电路的尺寸,加速电路的工作速度,降低电路成本和功耗,其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产品之中。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知识产权领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它赋予设计人对自己创作完成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和撤销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条件
首先,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须是设计人独立创作的,且有其独特之处,近似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其次,布图设计还须具备一定的先进性,不是常用的,是非显而易见的。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取得程序
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以及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登记取得制,我国也是如此。 1、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2、初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而且主要是形式审查,基本不涉及其实质内容。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和撤销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期限
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保护。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 法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
(1)合理使用(2)反向工程(3)独立创作 (4)权利穷竭(5)善意买主(6)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各国在有关布图设计的保护法律中一般都借鉴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规定为个人学习目的或为教学研究所进行的复制而利用他人的布图设计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2)反向工程。反向工程师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3)独立创作。独立创作布图设计是指第三人通过自主创作行为所创作出的与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这种独创行为也称巧合。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法律仍然允许巧合的布图设计者,自由使用自己的布图设计,而不必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
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4)权利穷竭。此处所指的权利穷竭,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其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其布图设计或者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5)善意买主。善意买主是指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耶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方面,由于布图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智力成果,没有专门的设备是无法辨认的。 另一方面各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又没有要求权力人必须在布图设计上做上相应的权利标记。
(6)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这种制度是对布图设计权的一项重要限制。
第四节 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依据《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审查指南》,目前我国对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保护主要分以下几类情况处理: 二、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目前我国对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主要分以下几类情况处理:
(一)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给予专利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二)微生物菌种、遗传物质和生物制品均可授予专利 (三)可重复再现的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四)微生物学方法申请专利必要时要保藏菌种 (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
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植物新品种权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及其特征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二)植物新品种权及其特征
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和期限 期限、终止和无效
1、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a、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b、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强制许可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
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第六节 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法
(二)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主要问题
(1)权利人于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隐瞒自己的专利而不向标准组织适时披露;
(2)标准实施时,违反合理无歧视许可的承诺,索要高额许可费用; (3)标准实施后,拒绝许可标准涉及到专利。 三、技术标准与反垄断法 (一)概述
当某项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时,其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地位部分来源于该项技术和知识产权本身,部分来源于技术标准本身的影响力。标准制定组织或者相关专利权人利用这样的市场优势地位从事不当限制竞争的行为,能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目前各国对知识产权进入技术标准都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七节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
1、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技术措施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