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11
住院病人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1、住院部医生对入院病例应认真填写出入院登记且各项内容填写完整。需报告的传染病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内容要真实、详细,同时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上报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在出入院登记本的相应位臵加盖“疫情已报”章。 2、定期核查出入院登记本,对漏报和误报的传染病要及时给予补报和订正,订正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及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月要认真检查一次出入院登记本,避免漏报和错报现象发生。
3、疑似病人确诊后要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预防保健科。 4、病人出院时,如果与入院诊断病名不符,需订正的传染病要及时填写订正传染病报告卡,并上预防保健科。 5、要保管好出入院登记本,以备后查。
6、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如果迟报、漏报1例传染病,按院内规定处罚当班医生,造成重大影响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12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各医院疫情管理机构由医院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院长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关传染病有关制度。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疾病预防机构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3、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4、在各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中心。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至少每旬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5、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
13
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中心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疾控中心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控中心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7、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8、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人禽流感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4
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
一、每周对本社区卫生服务站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
二、自查内容:
1、传染病发生情况、登记报告情况。是否有漏报、迟报,做好传染病登记,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门诊日志登记是否项目齐全、详细。 3、实验室登记是否项目齐全、详细。 4、传染病转诊、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执行情况。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