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聘请的专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属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单价、变更后合同价
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量)。
(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二)索赔管理
1.监理部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承建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作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近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汇报业主依据承建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承建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部应在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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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七、信息管理
(一)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的制度。
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制定。
(二)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
2.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三)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它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监理部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监理部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
3.监理部发出的文件应作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型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部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押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监理部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部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部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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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部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部认可。
(四)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承建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部,经监理部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部通知承包人。
2.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五)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的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2.监理部应在每月的月末,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报送监理月报。 3.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公司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八、工程验收与移交
(一)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
1.协助发包人制定各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部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签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二)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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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部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部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部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三)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具备通水条件、蓄水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
2.监理部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性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在阶段验收前,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根据阶段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部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
(四)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核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4.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部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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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部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2.监理部应在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监理部应在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检验分部和单位工程工程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承建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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