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有条件的放宽,但不得小于8m,次河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4.5m。 (4)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 (5)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少于30%
(6)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高于20%。 (7)医院、大、中、小学、幼托等单位绿地率按规范执行。
(8)植草砖地坪按其25%计入绿地率。自然水体、河道不能计入其地块内绿地率。
(9)山体制被,除水、电工程不许立塔挖沟之外,一般需沿严加保护。规定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
(10)名木古树必须得到保护,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威胁其存活、影响其生长。
(11)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可将屋面地在绿化面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aM
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在绿化面积 a-有效系数,见表2-8 表2-8
与地面的高差H(米) 有效系数N H<=1.5 0.7 5.0>=H>1.5 0.5 12>=H>5.0 0.3 18>=H>12 0.2 H>18 0
(12)已审批详细规划的区域要总体控制绿地率,各地块可根据详细规划规定的绿地率控制。 2. 河道蓝线控制
(1)江、湖、河岸应得到保护和修缮,河滩应得到科学的保护和绿化。
(2)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3. 电力高压黑线控制
电力高压两侧控制的宽度为高压走廊,在其控制的范围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见表2-9 表2-9
高压等级 走廊宽度控制m 10KV 10m 35KV 14m 110KV 20m 220KV 40m 5000KV 75m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1. 公厕
(1) 商业街道、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 (2) 城市公厕平均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5座。 (3) 各类规划用地公厕的设置控制标准如表2-10。 表2-10:公厕指标控制表 规划用地名称 公厕密度 (座/km2) 公厕间距
(m) 单座公厕建筑面积(m2) 独立式公厕用地面积(m2) 备注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70 60~120 旧城区宜取密度高限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低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高限间距
工业和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4) 沿街公厕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间距为700~1000m。 2. 垃圾转运站
(1) 规模分级:小型站运量为150t/d;中型站运量为150~450t/d;大型站运量大于450t/d。
(2) 服务半径:使用非机动车收运,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m;使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服务半径宜为2~4km;使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可根据情况确定其服务半径(一般在20km以内)。 (3)垃圾转运站的用地规模及隔离绿带宽度控制要求如表2-11规定。 表2-11:生活垃圾转运站指标控制表 转运量
(t/d) 用地面积 (m2) 与相邻建筑间距 (m) 绿化隔离带宽度 (m2) 绿化隔离带布置形式 >450 >5000 >30 ≥15 按四边布置
150~450 2500~5000 15~30 ≥10 按四边布置 50~150 1000~2500 ≥10 ≥5 按三边布置 <50 200~1000 ≥5 ≥2 按三边布置 注:用地面积已含绿带面积 3. 公共交通站点
公共交通站距控制要求如表2-12规定。 表2-12:公共交通站距控制表
公共交通形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2000 1500~2000 4. 城市加油站
(1) 城市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0.9~1.3km。
(2) 城市加油站宜大小结合,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需符合表2-13的规定。
表2-13:城市加油站用地控制表 昼夜加油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m2) 0.12 0.18 0.25 0.30
5. 停车设施 (1)停车设施
a、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b、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在不增建筑密度、容积率不突破的前提下可用几幢住宅底层连体架空形式。
c、住宅区公共绿地上,原则上不允许做地下室、半地下室停车区或其他使用空间。 d、不允许在日照间距内以底层扩大形式设置停车库 (2)车泊位标准
a、公共建筑在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暂行)》基础上据温州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具体指标如下。并保证地面有十分之一的停车位。 b、住宅停车泊位标准见表2-14 表2-14
每户(套)建筑面积 机动车泊位 非机动车(含摩托车)泊位 旧区 新区
100m2以下 0.10辆/户 0.25辆/户 2.0辆/户 100 m2-150 m2 0.25辆/户 0.33辆/户 1.5辆/户 150 m2-200 m2 0.33辆/户 0.50辆/户 1.5辆/户 200 m2以上 1辆/户 c、其他公建见表2-15 表2-15
类别 机动车 摩托车自行车
餐饮、娱乐场所(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1.70 3.60 办公楼(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40 2.00 商业场所(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0.50 7.50 体育馆(车位/百座) 一类 2.50 20.00 二类 1.00 20.00
影剧院(车位/百座) 3.00 15.00
旅馆(车位/客户) 三星以上(含三星) 0.25 三星以下 0.12
展览馆(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20 1.50
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50 7.50
游览场所(车位/100 m2建筑游览面积) 市区 0.08 0.50 郊区 0.12 0.20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4.00 码头(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00 5.00
d、商场(少于半小时停车)要保证1/3临时地面停车。
e、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住宅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可停于住宅区内道路的一侧,道路断面宽度应大于7.0m.较窄道路需停车,应设港湾停车场。
第十六条 其它规定 1. 消防要求
(1)消防站边界距小学、医院、幼儿园、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m. (2)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栓一般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
(3)城市街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不得小于4m。
(5)沿街较长的建筑物应设置连同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6)无障碍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执行。
(7)高层建筑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形车道和消防登高面。 2. 无障碍设计
主要公共建筑、公共空间和道路,应考虑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 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1) 干道交叉口20m范围内不得设机动车出入口。每个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在同一干道上不得超过2个,各出入口间距不得小于150m。
(2)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3)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第十七条 建筑及环境设计控制 1. 建筑设计一般控制要求
(1) 建筑总体风格应体现现代性、地方性和临海特性。
(2) 建筑主体色彩总体上以浅色调为主,居住建筑局部可采用反差较大的色彩以活跃气氛,但面积以不超过全部外墙面积的10%为限;公共建筑裙房和局部墙面控制力度上可适当放宽;工业建筑色彩宜简洁明快,不宜浓重色彩。在自然环境占很大比重的地段,建筑色彩不求统一,而由绿化所形成的环境色与建筑搭配,形成和谐又有变化的色彩景观。 (3) 建筑细部设计控制
a. 沿路建筑细部设计尺度以人体尺度为宜。 b. 建筑底层不得安装突出外墙的防盗窗。
c. 采用分体式空调的建筑外墙必须预留出室外机的位置,并做到美观整洁。
d. 重视建筑物屋顶造型设计,多层住宅为坡屋顶,综合中心区的民用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为平屋顶时,提倡屋顶绿化,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需在屋顶设空调冷却塔等附属设施或构筑物的建筑物,在方案阶段就必须明确其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或剖面图上表示清楚。 e. 新建的永久性围墙应采用通透式,不得利用围墙作为依托搭建建筑物。 f.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烟囱等附属物不得临街布置。 2. 环境设计一般控制要求 (1) 室外广告
a. 建筑设计时应设计广告标识的位置。
b. 沿路建筑底层商铺广告应统一安装高度和宽度,凸出部分应保证人行道2.7米的最小净空高度。 c. 严禁遮挡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及干扰人行交通的标识。
d. 建筑外墙的广告、标牌、灯箱必须进行专业设计,并通过审批,力求统一、整洁、风貌一致。 (2) 夜间照明
a. 满足夜间功能照明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照度及安全标准。 b. 结合环境特点,塑造及表现照明对象的形象和气氛,使之产生美感。 c. 应以人的活动及感受为中心,避免眩光、频闪、超强光刺激。 (3) 绿化
a. 应考虑多种植物、多层次复合配置,并考虑季节性变化因素。植物种类以当地物种为主,乔木、灌木、藤本植物、花卉、草皮及地被植物互相配合、互相衬映;同时,注重与景观建筑、小品、雕塑、休憩设施等景观和功能元素的相互配合。
b. 注重植物栽植的层次:临近道路部分以草皮、花卉以及地被植物为主;靠用地地块一侧以高大乔木、藤本植物为主,注意与建筑的协调和掩映关系。
c. 人行道绿化以树形、色彩优美之乔木、花卉、地被植物及小灌木、低绿篱构成,各路段宜选用2~3种主导景观。
d. 中央绿化带植物配置应考虑在不同季节的景观效果,并保证行车安全设计。 e. 沿河绿化带可结合挡土墙设置,布置为阶梯式绿化台地。
(4) 桥梁应注重景观性,使之成为水上观景对象之一。宜在景观丰富、视界良好的步行桥梁上,设置观景平台,并注重桥梁栏板、灯柱等细部的设计。 (5) 河岸
a. 排涝河道的河岸应采用硬质界面护岸。
b. 公园绿地内的河岸处理宜增强近水性,在满足防洪要求的情况下,护岸可采用阶梯、缓坡等形式,并设置亲水活动和观景平台,减弱河岸的单调连续性。
第十八条 农居安置控制要求 1. 改造时机
区内的农居改造应同步于或适当超前于工业区建设进行,避免在工业区建设中产生“城中村”。 2. 安置模式
区内的农居安置以公寓式住宅安置为主,以联户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为辅。 3. 安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