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区别(2)

2019-04-14 12:37

工2008年1月至5月工资。2008年6月,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苑某等40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和某银行支付补偿金17.58万元。

2、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由于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金融业务,某银行将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给该公司,并提供工作场地、设备,进行人员考勤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应当与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苑某等40人的主张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苑某等40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补偿金、未能签订合同劳动补偿金等共计13.88万元,某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人力资源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某银行没有产生实际损失。

3、分析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之所以认为员工与银行实为劳务派遣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如下: (1)银行在服务外包中,对承包方的员工直接设置了出勤率、呼叫数、业务计划完成情况等绩效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也就是说对服务人员进行了直接的管理和监督; (2)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不规范,未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又实际上未在其指挥监督下工作,因此员工可以要求认定其与银行之间为劳务派遣关系甚至事实劳动关系; (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营电话银行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须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并需具备专业资质,而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并无电话银行业务; (4)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与银行自己的员工在同一

工作场地工作,银行承担工作场地的日常费用并提供相关工作设备。 四、企业在服务外包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合理确定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的合理确定对于后续法律风险的高低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外包业务确实属于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工作成果衡量标准,企业无需对提供服务的人员进行直接的指挥监督及工作安排,无需更多的参与工作过程,则无被认定为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风险。如外包业务不能完全以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工作成果衡量标准,企业需要直接对服务人员进行指挥监督和工作安排,则即使形式上签订的是服务外包协议,也会存在被认定为与服务人员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甚至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2、谨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 对于外包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可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对服务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当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外包服务提供商; (2)如无特别服务资质要求,则应当优先选用经营相应外包业务的规模较大的非人力资源类专业公司; (3)如外包业务领域无相应专业公司或者公司规模不大、管理不够规范;则应当优先选用规模大、信誉高的经营服务外包的人力资源类公司。 3、认真审查服务合同内容 企业在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外包服务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条款应当避免与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条款近似甚至混淆。例如,对于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数额,应当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人员数量和服务人员工作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再如,对于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避免约定由企业直接按照企业自身员工的管理

方式进行直接管理,避免直接规定服务人员须直接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区别(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当代中国与世界认识方法课后作业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