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及早向企业公布。要合理安排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时间和批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之前申领到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有关条件、程序、期限、延期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确定不需要评价和需要重新评价的企业名单并及时通知企业,便于企业及时做好申请准备。
(四)在初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合发一证的,在办理延期时要分别办理延期手续、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及时更新上报“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和“尾矿库普查与管理系统”的有关内容。
(七)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工作中,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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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2008年4月起,各州、市安监局要每季度定期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新发证的进展情况向省局汇报,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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