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使用过程中相关的高能耗应该尽量避免,但对于生产复杂、成本高昂的新产品来说,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接受。
4.1.3安全
为了与当前市场的通用条件和规范设备相匹配,所有含再使用零件的产品必须满足目前认定的安全条件和合格配置。
4.1.4剩余寿命
这些―质量相当于新品的零件‖应当有与当前新设计产品的工作寿命相匹配的剩余工作寿命。
4.1.5可追溯
a) 为了确定好的可追溯性,应当提供生产制造纪录,以用来剔除剩余工作寿命低于新产品
设计工作寿命的零件。
b) 为了保证产品或零部件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应对再使用的零部件贴标签或者识别
标志。
4.1.6质量检测 (1)现状评估
a) 应当制定程序应用于评估过程,以确定含再使用零件的产品是否与新产品的标准相
符。评估可以通过生产者的数据表或者模块及元件的寿命测试来测定。正确使用质量评价体系也有利于控制生产和评估过程。 b) 这些程序包括: ① ②
外观检察,尺寸和功能测试,与新产品的检测方法一样;
运行时间数据和损耗数据的评估等,这些参数可以提供对再使用部件剩余工作寿命进行评估的信息(例如磨损特性曲线,威布尔图); ③ ④
检查是否与新产品具有相同的外形或者再使用部件直观上是完整的;
如果包括以任何方式安装负载的机械结构,应当有适当的检查或测试(例如X射
线或者超声波测试); ⑤
软件状况的评估。
(2)可靠性评价
a) 通过分析与测试,可以检验再使用产品及零部件的失效强度或失效率,确定再使用零
部件及产品的功能既不高于以全新零部件为配置的新产品,也不超出对新产品所规定的寿命周期。可靠性强调的功能重现。
b) 应该设计合理的分析和测试方式,以确定产品及再使用零部件能够达到产品的的可持
续可靠性和工作能力。
4.2 再生利用材料评价要求
4.2.1 再生利用材料分类
废弃电气电子产品中的可再生利用材料,经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再生利用材料可以按照产品的主要制成材料划分为:
a) 金属(含单一金属和合成金属); b) 聚合物(如塑料、合成材料等); c) 工质(如矿物质、制冷剂等);
d) 其他不能进行上述分类的材料(如玻璃、天然材料等)。 注:凡不能够用于回收利用的剩余物称为残余物。
4. 2.2 再生利用材料的要求 4. 2.2.1性能和质量要求
再生利用材料应根据其化学性能(化学成分、杂质含量、化学稳定性等)、物理性能(密度、导电率等)和机械性能(强度、塑性、韧性、硬度、疲劳强度、表面性能等)等指标,按照已有的材料划分标准划分产品等级。
a) 在相同的操作功能和环境下,再生利用材料应该具备同满足该产品等级要求的技术性
能。
b) 再生利用材料必须在产品的质量文件中明确标明。
4. 2.2.2环境问题
当再生利用材料应用于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应当确认这些材料的使用不会比处置这些材料或生产全新的材料造成更多的环境危害。
注:如果把再生利用材料重新投入循环生产中,应当关注其所包含的有毒有害物质。再生利用过程中相关的高能耗应该尽量避免,但对于生产复杂、成本高昂的新产品来说,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接受。
4. 2.2.3安全
为了与当前市场的通用条件和规范设备相匹配,所有含再生利用材料的产品必须满足目前认定的安全条件和合格配置。
4. 2.2.4可追溯
a) 为了确定好的可追溯性,应当提供生产制造纪录,以用来规范和指导再生利用材料的
生产。
b) 为了保证材料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应对再生利用材料贴标签或者识别标志。 4. 2.2.5质量检测
再生利用材料的质量检测应该严格按照所属产品等级的检测要求进行。
4.3回收利用企业评价
4.3.1 资质和许可要求
从事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对于集中回收处置党政机关涉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还须经过当地保密局的审核认定。 4.3.2 质量管理要求 4.3.2.1 关键环节控制
企业应识别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确保产品质量。4.3.2.2 标识与告知义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产品加贴标识和履行必要的关于产品性能的告知义务。 4.3.2.3 可追溯性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或企业认为有必要时,企业应对采购的重要原料来源、与产品批次间的关系、自身销售的产品去向等保持可追溯的记录。 4.3.2.4 产品检验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保持记录,以验证产品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4.3.3 环境管理要求 4.3.3.1 资源化转化效率
企业应综合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努力提高资源化转化效率、再使用率、再生利用率等。
对于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处置,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兼顾经济、技术因素,应优先考虑零部件的再使用,其次考虑再生利用,最后考虑焚烧回收能量。 4.3.3.2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
从事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4.3.3.3 选址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处理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4.3.3.4 运输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产品或零部件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扬撒和泄漏。 4.3.3.5 贮存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贮存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应经过防渗处理,并有防雨淋的遮盖物。
4.3.3.6分区管理
企业应进行分区管理,即划分为未拆解产品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
4.3.3.7 处理过程
a) 拆解时企业应首先拆除危险性最大的物质,然后按照资源最大化原则进行拆解,最
大限度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
b) 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元(器)件、零(部)件的破碎、分选都应
当在封闭设施中进行,产生的废弃、粉尘应收集净化,达标后排放。
c) 拆解场所应设置废液收集设备与容器,作业场所的地面应采取防渗漏处理,对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d) 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对已列入《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先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拆解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按一般工业废物处理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焚烧。
e) 当对拆解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理时,企业应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
使之达标排放,并回收能量。
4.3.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 4.3.4.1 工作场所安全要求
厂房和工作环境应满足相关法规要求。如:车间内的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能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设备应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4.3.4.2 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
企业应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满足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4.3.5 应急要求
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防火设施和疏散通道。
企业应针对可能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措施和配备应急物品,可行时进行应急预案的演习。 4.3.6 资源管理 4.3.6.1 人力资源
a) 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岗位,企业应确保该岗位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
力。
b) 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其他岗位所必要的能力。 4.3.6.2 设备设施和监视测量装置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工艺要求,确定、提供并维护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人员健康安全防护有关的设备设施。
企业应确定、提供、维护必要的监视测量装置;为确保监视测量结果准确有效,企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定。 4.3.7 持续改进 4.3.7.1 过程监视
企业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视,以证实过程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 4.3.7.2 纠正预防措施
当过程实现未能达到所策划的结果时,应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再度发生;
评价采取预防措施的需求,实施所制定的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发生; 记录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结果;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