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2)

2019-04-14 14:11

局)作为项目法人,集行业主管与项目建设管理于一身,虽有一定便利条件,但形成了政企(政事)不分,不但与行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原则相悖,而且极易造成“一条龙”建设和同体质量监督等问题,使参建各方难以公正、独立、自主地履行各自的职责。极个别地方,县级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是对组建要求的文件理解有误,是不可取的。

3、对于一些城市防洪工程,结合市政公路工程和经济开发,采用企业法人的形式也是可取的。如福建省泉州市晋江下游防洪岸线整治一期工程项目法人为晋江下游堤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城区防洪湘江治理二期工程项目法人为遵义市湘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

4、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多分布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青海湟水河治理工程、浙东海塘工程等。其主要原因是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认识,以及自筹资金比例较大。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些地方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认识不全面、不深刻 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只是组建项目法人,在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中,没有把责任和权力不折不扣地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形同虚设,实质上还是指挥部的管理体制。有些地方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自营方式”,根本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这些都是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要性(确立责任主体,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缺乏深刻的认识。 2、有些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1)没有组建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

(2)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未以立项和初设批准的项目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4)项目法人未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

(5)项目法人代表为非专职人员,法人代表不合法。 3、项目法人机构层次不清晰,职责划分不明确

有些地方和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正确组建项目法人,因而造成机构层次不清晰,职责划分不明确,分不清谁是主管部门,谁是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产生了很多不科学、不规范、不正确的称谓,把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称为“大法人和小法人”、“一级法人和二级法人”、“名义法人和实体法人”、“统一法人和分段法人”等。

4、有的项目法人责任不到位,未成为责任主体

正确、规范地组建项目法人只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前提及必要条件,但不是全部。如果项目法人责任不到位、责权不统一,仍难以成为责任主体。有些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项目法人无法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资金。这既不符合国发[2000]20号的规定,也是责权不到位的典型。此外,项目法人的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素质不高,与承担项目的工程等级和技术复杂程度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是使项目法人难以成为责任主体的重要因素,如黑龙江省嫩江干流大山种羊场堤防工程,项目法人为大山种羊场堤防建管局。其成员均为大山种羊场的畜牧专业人员,缺乏水利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能力,因而难以发挥项目责任主体的作用。 5、有的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

有的项目法人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有的未按规定与主管部门签定责任

书,有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能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有的管理行为不规范,有的与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职责划分不明确。 (二)几点建议

1、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势在必行,无论是公益性或经营性的,无论自筹资金比率大小,无论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项目法人类型要选择适当。机关法人弊多利少,虽是公益性水利工程也不宜采用。企业法人尚处于探索阶段,作为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建设项目,如何筹措和注入资本金,如何以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还不成熟。采用事业法人较适合当前的情况,可操作性较强。

3、对于打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以基本建设立项和初设批准项目力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如子项目较多,可组建若干建设单位,分别实施建设管理:尽量做到机构层次清晰、职责划分明确。

4、项目法人代表要坚持配备专职人员,如因其他原因必须兼职时。应以法人代表职务为主,尽量全力投入。

5、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较多,要按照“高层次法律文件优于低层次法律文件”、“后法优于前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正确选择依据。如项目法人组建管辖,应以国发[2000]20号和水建管 [2001]74号为依据,不应再以水建管[1999]78号为准。 附文件:

1、《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第1页)

2、1995年4月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页)

3、1996年4月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37号《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页)

4、1997年10月国家计委发布的《水利产业政策》(第2页) 5、1999年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2页)

6、水利部2月14日发布了《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 (第2页)

7、水利部建管司印发《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整改工作的通知》(建管综[1999)3号) (第2页)

8、2000年7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20号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第2页)

9、2001年3月9日,水利部以水建管[2001]74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2页)

10、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规定 (第3页) 11、《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页) 12、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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