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并网风电场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不足2万元按2万元考核;
9.并网风电场任一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超过1个月不处理的,每次考核当月上网电量0.2%,不足2万元按2万元考核。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风电场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风电场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风电场启动后应于每月5日18点前上报风电场运行数据月报,未及时报送和误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
(二)并网风电场启动后应于每月5日18点前上报风电场电网安全运行分析月报,未及时报送、误报、漏报,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0.25%。
(三)并网风电场开展涉网试验后应在试验结束3日内上报测试结果确认单,应在检测机构出具正式试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试验报告,未及时报送,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八条 风电场在自愿的原则下参与调频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参照火电厂AGC补偿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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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九条 风电场月度总考核费用等于本场各项考核费用的累计。风电月度总考核费用为所有风电场考核费用之和。 第二十条 因技术支持系统主站原因造成风电场无法上报数据或误考核可以申请免考。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电量最大的一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风电月度总考核费用按所有风电场上网电费比例进行返还。
第i个风电场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RW返还?RW总返还?iFWi?Fi?1N
Wi式中,RW总返还等于所有风电场月度总考核费用(元);FWi为第i个风电场月度上网电费(元);N为当月所有风电场的总数。 第二十二条 风电场参与《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产生的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 第二十三条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发电厂(含风电场等)按上网电费比例分摊。
第i个电厂(风电场)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R分摊?R总分摊?iFi?Fi?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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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总分摊等于《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产生的有偿辅助服务费用;Fi为第i个电厂(风电场)月度上网电费;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含风电场)的总数。 第二十四条 风电场参与本细则所产生的费用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风电场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参与本细则所产生费用额度,按照结算关系向相应网、省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统计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对统计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风电场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运行情况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其中,山西、山东电力调度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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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报当地省能源监管办,其他电力调度机构报华北能源监管局,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批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能源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运行结果。
第二十九条 风电场与省(市)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属地省能源监管办依法调解或裁决。未设立省能源监管办的省(市),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调解或裁决。
风电场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实际运行结果,对标准进行修改,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山西、山东能源监管办可根据省内风电具体运行情况,对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报华北能源监管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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