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9-04-14 16:19

关于部分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将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设置30和200元两档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选择按30元标准缴费的,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承担15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

选择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承担10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个人缴费统一按200元标准执行,由政府全额补助。

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35元/年标准执行。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困难人群,个人承担15元,财政补助20元。

二、提高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对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助;对个人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补助。区财政对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补助;对个人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补助。

三、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8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9万元调整至10万元。

四、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家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凡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2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和个人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凡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

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下或累计金额400元以上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

已申报准入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五、提高住院保底补偿比例。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比例,按报销方案测算后,凡实际报销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5%(实际报销比)的,按医疗总费用的35%比例实行保底补偿,其他人员保底补偿由原先的35%提高到40%。

六、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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