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该卸料平台的承载力远远小于1000N/㎡额定荷载。
2.卸料平台无限重标识,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将60根6米长的钢管及大量钢模板吊运至该卸料平台上,已严重超载。
间接原因:
1. 违反《卸料平台技术标准》规定,该脚手架搭设前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完成后未经单位技术、设计、施工、安全等人员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项目负责人王某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甲、乙、丙搭设卸料平台,且调派专职安全员外出采购材料,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专职安全员无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4.监理单位在发出监理整改通知书后,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履职不到位。
(二)答:该事故为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即为较大事故。
(三)答:在该事故中,施工单位在搭设脚手架前,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未经单位技术、
设计、施工、安全等人员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搭设和使用过程中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企业应对本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停业整顿,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其资质证的行政责任,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王某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甲、乙、丙搭设卸料平台,拒绝按照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且调派专职安全员外出采购材料,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应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王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据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本案例中,监理公司在项目经理王某拒绝停工整改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致使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排除,应对该事故负监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责任。
案例二
某工地临街的1号楼于9月23日进入整体装饰装修阶段。项目负责人甲为减少资金压力,要求各班组尽量节约建筑材料的使用。于是,架工班组在具有20多年从业经验的班组长乙的指导下,未依据审核的施工方案要求搭设双排脚手架,而开始搭设单排脚手架,连墙件按3步3跨设置。
9月27日10时,当外墙装修至1号楼二层的框架柱时,装修工人丙和丁为了施工方便,逐一拆除框架柱上的连墙件。当日11时,此二层框架柱上的连墙件已所剩无几,外架立杆出现圆弧形弯曲变形,形成重大安全隐患。11时20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超高变形的单排脚手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该项目的安全管理资料极不规范:安全教育记录不全,安全检查长期无记录,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无记录,脚手架无验收记录。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和“案前告知函”。
请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一)分析该案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答:1.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最高高度为30米,而本案中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为54米,严重超过规范规定的高度。
2.外架超过24米时,连墙件应按2步3跨设置,本案中连墙件按3步3跨设置,拉结点严重不足。作业人员又拆除了二层框架柱上的大部分连墙件,导致立杆严重失稳,无法承受上部荷载,形成圆弧形弯曲变形。
3.未按照脚手架专项方案搭设脚手架,擅自将双排脚手架改为单排脚手架。
4.脚手架搭设前,未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施工单位未组织验收;施工过程中未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没有记录。
5.项目经理、安全员等未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未切实履行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本案中脚手架的立杆应如何设置?
答:1.按照规范要求,本案中的脚手架高度超过30m,只能搭设双排脚手架。
2.超过50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立杆基础应经计算能承受架体的整体荷载,并设置排水沟形成有组织的排水。
4.立杆底部要铺设5cm厚的垫板,并加铺槽钢,同时要设置钢底座。
5.立杆间距应为1-2m,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且30m以下的立杆应采用双立杆。
6.除顶层顶部外,立杆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的方式进行连接,并交错布置,相邻两根立杆对接点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m。
(三)本案脚手架连墙件应如何设置?
答:1.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按二步三跨开始设置。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2.连墙件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本案架高超过40m,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3.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宜呈水平设置,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4.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