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关税壁垒(2)

2019-04-14 17:39

量低于50%的美国公司的投标被视为外国投标而非本国的。这些规定适用于美国政府的民用采购,但由于受制于1979贸易协议法所执行的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和1994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现已被终止。

??美国防部有自己的购买美国规则。通常有50%的价格优惠(不含关税)或6%或12%的优惠(含关税)两种,但要看那种对国货供应商更具保护性就使用那种。但是,政府间的有关国防采购的“谅解备记录”给标准的国防采购规则提供了重要的例外。根据美国的保留要求,这些采购优惠不属于美国信守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的范围。 许多联邦法规也含有购买美国货的具体要求。这些法规包括美国总务局(GSA)、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NASA)和美国田纳西河流管理局(TVA)的各种拨款法规、各种公路和运输法、1997洁水法以及1936和1938边远地区电气化法。其中的许多法规都涉及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购买所进行的融资。经美国申请,这些法规中的大部分都属于GATT/WTO购买法规的例外。 ??八、产品标准

??广泛使用“标准”要求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进口限制源于1979关贸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称之为“标准法”)。这一法规通过1979年贸易协定法在美国生效,随后有相当多的国家效仿。(1994)乌拉圭回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取而代之。这一协定约束所有WTO成员国。总之,这一法规处理各国控制产品标准、产品检验程序和产品认证以便放慢或阻止进口商品等问题。这一法规规定,部分地或除

一些例外以外,进口产品将受到不低于本国原产类似产品或源于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待遇。这一法规还要求参加国建立一个以处理标准咨询、发布进展并合理通告适用于进口商品的要求以及为那些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提供发表看法的机会。法规建立了一个国际委员会以处理被认为是违规的情况。

??根据美国法律,各州和联邦机构都可以自行制定产品标准,规定产品的性质如质量等级、安全、性能或规格、包装及标签等。但是,这些“与标准相关的惯例”不得给美国对外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且必须表明与“某一合法的国内目标”相一致,比如为了保护健康与保险、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有时在联邦与各州标准之间会发生冲突。例如,特许濒危物种商品交易的联邦法规优先于加州对此类商品交易的绝对禁止。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办公室有义务在美国之内执行标准法。

??商务部长设立了“标准信息中心”(国家标准局、国家标准与认证信息中心),其部分责任是作为国家信息收集中心,收集与产品标准、认证体系、与标准相关的惯例等信息,不管这些标准、体系或惯例是公开的,还是私有的;国内的或是国外的;国际的、地区的、国家的还是地方的,通过收费,公众都可以得到需要收集的信息的副本。美国标准已遭到国际法庭的攻击,认为其违背了国际义务。 ??其他国家的标准也已受到质疑,被认为违背了GATT义务。比如,美国批评欧盟禁止从美国进口肉类食品,首先说其含有某些激素,后又指责美国肉类包装设备不符合卫生条件。1997年,WTO上诉机构否

定了欧盟与激素有关的牛肉进口禁令,认为没有WTO卫生与生物卫生(SPS)法规所要求的科学依据。在转基因食品有机物(GMOs)方面,美国将来与欧盟之间肯定还会产生争执。 ??九、商品标识(原产地、标签)

??美国要求在进口商品上明确标明原产地国。这被海外视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目的是为了促进购买国货。1930关税法第304节制定了原产地标识的基本规定。每一件进口的其原产地或其容器为外国的商品都必须明显地、清楚地、牢固地、永久和实用地用英语标出以便向最终购买者明示其原产国。

??对没有适当标识的进口商品所做的基本制裁是,在征收常规关税的基础上再依法按价征收10%的关税,即使这些商品通常是免税进口到美国的也照样。进口商通常会收到海关的通知,并有机会对标识进行改造使其符合要求。未及时使商品标识达标的进口商会遭到海关清偿损失的起诉。赔偿损失的金额要根据违规的频度和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并按商品估价的百分比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案子海关会根据1930关税法第592节对其进行民事处罚。这一条款通常制裁提供伪证的进口货物。而且,使用伪证或为有意隐瞒而更改所要求的标识的,还有可能遭到刑事制裁。后者的罚款可达25万美元或一年监禁或二者并举。制裁的轻重取决于商人企图更改原产国标识以使商品能免税或不按配额进入美国的违规情节的轻重。

??美国的原产国标识要求也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不能进行标识的商品、在经济上禁止进行标识的商品(除非这么做是为了故意回

避这一法规),或者标识后会受破坏的商品。假如商品容器合理地向最终用户明示其原产地,或商品进口的状况或特性足以显示其来源,则无需标识。另外一些商品的标识是非强制性的,如不进行再销售的商品、进行加工时标识消失的商品、20年以上的旧商品以不进入美国市场就再出口的商品等。某些美国的捕渔业产品、美国所有的产品以及一些美国出口转内销的产品也同样属于例外。最后,财政部长的J名单上的特别商品是单列的例外。这些商品项目包括索具、纽扣、钉子等都必须在容器上进行标识。

??其他诉讼主要集中在“明显”标识原产地的义务上。国际贸易法庭最初撤除了海关的一个“有明显错误”的标识观点,在冷冻食品包装背面的标识(如墨西哥制造)是明显的。法庭认为这样的标识在消费者购物时没有给消费者实际的选择,并且注意到与这样商品相关的给健康带来的危险。因此,国际贸易法庭撤除了这种观点。 ??十、海上运输

??通常来讲,美国市场对富有竞争性的服务贸易是开放的。但最主要的例外是海上运输。在这一领域,美国有1920商船法(“琼斯法”)及其他法规保护其国内工业不受进口竞争的影响。例如,阿拉斯加的石油运输专留给美国商船,近海石油打井机的货物也是如此。众所周知,琼斯法禁止外国商船在美国港口和美国河流、湖泊与运河之间运输货物或乘客。将货物专留给美国商船(这被称之为国内交通运输权),这对美国经济非常重要,仅集中于石油产品的运输每年就多达6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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