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康茂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冷轧钢带和2万吨高频焊接钢管项(4)

2019-04-14 17:39

第六章 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汇总见表6-1。

表6-1 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汇总一览表

类别 冷却水循环回用。 ⑵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废酸处理水)经中和、过滤处理、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排入绍兴袍江新区截污管网,送绍兴污水处理厂处理。 ⑶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废水排放口应规范化设置,即设置采样口,设立排污标志牌;废水 对雨水排放口设置标志牌。 ⑷在盐酸储罐区地面采取防漏、防渗措施并设置隔水围堰和应急水喷淋系统,罐区设置25m3废水应急池1个,泄漏时将废水或废液经收集后最终进入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后纳管;在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时所产生的消防废水,通过雨水收集系统管网收集,通过污水管道进入事故水池和厂区污水处理站,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避免消防污水造成的二次污染。雨水排放口设置启闭阀及水泵,设置雨水收集池,确保清下水超标时可以打入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设置70m3事故应急池1个。 ⑴项目酸洗槽设置集气罩,建立密闭排气系统,抽出的酸雾经净化效率可达95%左右的二级水喷淋吸收塔净化后再经吸收率约97%的碱液吸收塔吸收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储罐呼吸气经管道连接至喷淋塔,经水喷淋、碱液吸收塔净化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区安装HCl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水喷淋系统。 废气 ⑵项目轧制过程中产生的油雾(非甲烷总烃) 收集后经油雾处理装置处理回收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⑶退火炉燃天然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⑷退火车间安装NH3泄漏报警装置,加强车间通风。 ⑸废气排放口应规范化设置,即废气排放口设采样孔、设立排污标志牌。 ⑴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选购生产设备时尽量选用低噪声高效设备。 ⑵合理布局,把生产设备集中在生产车间的中间。 噪声 ⑶对高噪声设备底座安装减振垫。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器。 ⑷生产车间墻体采用隔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可有效降低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⑸对空压机单独设间。 ⑹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因设备老化引起的噪声。 废酸属危险固废,危废代码HW323-001-34,经废酸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氯化亚铁收集后,贮存在室内,作为污水处理剂外卖;废乳化液属危险固废,危废固废 代码HW900-006-09,集中收集,密封存放,委托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边角料、氧化铁皮、废包装材料经分类收集后,贮存在室内,由物资公司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每天投放到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置。 污染防治措施 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厂区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用于环保治理的费用为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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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总量控制和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7.1 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执行环保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本环评结合环保管理要求,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总量控制分析,根据环评有关规范、环保管理部门要求,本项目实施后,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废水量、CODCr、NH3-N、SO2、NOx和特征污染物HCl。

项目实施前后总量控制情况见表7-1。

表7-1 项目实施前后总量控制情况

项目 企业目前 本项目 以新带老削减 项目 实施后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废水量 t/d 2.13 69.49 2.13 69.49 t/a 637.5 20847 637.5 20847 CODcr t/a 0.19 0.06 6.55 2.08 0.19 0.06 6.55 2.08 NH3-N t/a 0.02 0.01 0.43 0.31 0.02 0.01 0.43 0.31 SO2 t/a 0 0.009 0 0.009 NOx t/a 0 1.255 0 1.255 HCl t/a 0 0.206 0 0.206 项目实施后总量控制如下:

⑴环评建议项目申请进管容量70t/d(20847t/a)。

⑵环评建议以废水量70t/d(20847t/a)、CODCr量6.55t/a、NH3-N量0.43t/a作为项目水污染物进绍兴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建议值。

⑶环评建议以废水量70t/d(20847t/a)、CODCr量2.08t/a、NH3-N量0.31t/a作为项目水污染物经绍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总量控制建议值。

⑷环评建议以SO2 0.009t/a、NOx 1.255t/a、HCl 0.206t/a作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总量控制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同时,根据浙环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Cr、SO2两项指标,其中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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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排入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体的,增加氨氮指标),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总量削减比例的按规划执行,没有明确的,其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COD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文件同时规定,建设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其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可以不需区域替代削减。

根据生态功能区规划中相关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2011至2020年则需替代1.1倍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 倍削减量替代。

项目属改建项目,由于企业目前尚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因此其污染物排放量均属净增量,水污染物须在同区域替代削减1.1倍以上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即需削减区域替代量排入环境为废水量77t/d(22932t/a)、CODCr量2.29t/a、NH3-N量0.34t/a,其中排入污水处理厂为CODCr量7.21t/a、NH3-N量0.47t/a;大气污染物按2倍削减量替代,即NOx2.51t/a。具体排污容量由建设单位向绍兴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绍兴市环保局批准后,水污染物可从浙江裕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指标中调剂解决,大气污染物中SO2、NOx在“十二五”节能减排期间袍江新区“煤改气”的多余总量中调剂或购买解决、HCl在绍兴袍江新区排污总量中调剂解决,获得批准后,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7.2 环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7.2.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⑴建设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项目地位于绍兴袍江新区越王路,属于袍江工业区生态工业发展生态环境功能小区(I3-10602C01),属重点准入区。袍江工业区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化生态型综合工业新城区,是浙江省级开发区。该区主要包括袍江工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化产品制造园区、出口加工区、传统产业升级园区等区块,区域面积约为39.456平方公里。该区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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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要求为:

产业准入要求:鼓励类:重点培育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大力提升纺织、食品加工、酿酒等传统产业,加速建设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等都市服务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服务业、科教文卫、基础设施等行业。限制类:限制类:国家、省和绍兴市规定的限制发展项目,技术落后、耗水耗能多、污染环境的项目,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 、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和《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项目。禁止类:国家、省和绍兴市明令禁止的禁止发展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 、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和《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禁止发展项目。

环保准入要求:具有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70%,万元GDP能耗小于0.80吨标准煤,工业废水排放强度小于50吨/万元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小于6.0千克/万元工业增加值。新建项目需新增加排污总量2006至2010年必须替代等量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2011至2020年则需替代1.1倍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

项目为冷轧钢带和焊接钢管生产,项目污染物经适当处理后达标排放,为允许类项目,符合该区产业及环保准入条件,因此项目符合绍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

⑵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废酸处理水)经中和、过滤处理、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达标排入绍兴袍江新区截污管网,送绍兴污水处理厂处理;酸洗槽设置集气罩,建立密闭排气系统,抽出的酸雾经净化效率可达95%左右的二级水喷淋吸收塔净化后再经吸收率约97%的碱液吸收塔吸收后由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储罐呼吸气经管道连接至喷淋塔,经水喷淋、碱液吸收塔净化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轧制过程中产生的油雾(非甲烷总烃) 收集后经油雾处理装置处理回收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退火炉燃天然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噪声经治理后,外排噪声能达标;固体废物经适当处置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产生的所有污染物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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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⑶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纳入总量控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量、CODCr、NH3-N、SO2、NOx和特征污染物HCl。

项目实施前后总量控制情况见表7-2。

表7-2 项目实施前后总量控制情况

项目 企业目前 本项目 以新带老削减 项目 实施后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污水处理厂 排入环境 废水量 t/d 2.13 69.49 2.13 69.49 t/a 637.5 20847 637.5 20847 CODcr t/a 0.19 0.06 6.55 2.08 0.19 0.06 6.55 2.08 NH3-N t/a 0.02 0.01 0.43 0.31 0.02 0.01 0.43 0.31 SO2 t/a 0 0.009 0 0.009 NOx t/a 0 1.255 0 1.255 HCl t/a 0 0.206 0 0.206 项目实施后总量控制如下:

⑴环评建议项目申请进管容量70t/d(20847t/a)。

⑵环评建议以废水量70t/d(20847t/a)、CODCr量6.55t/a、NH3-N量0.43t/a作为项目水污染物进绍兴污水处理厂的总量控制建议值。

⑶环评建议以废水量70t/d(20847t/a)、CODCr量2.08t/a、NH3-N量0.31t/a作为项目水污染物经绍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总量控制建议值。

⑷环评建议以SO2 0.009t/a、NOx 1.255t/a、HCl 0.206t/a作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总量控制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1-2015)》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同时,根据浙环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Cr、SO2两项指标,其中废水需排入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体的,增加氨氮指标),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总量削减比例的按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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