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6)

2019-04-14 19:00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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