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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陈某未予以制止所造成的,这与学校无关,因此误选了 A;有的考生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就意味着监护职责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因此误选了 B;有的考生认为学校和小杰父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误选了 C, 而未选 D。
25.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 190 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 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 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 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 24 条 规 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依据该条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 50 人,最少须有一人,可以为法人或者自然人。选项 A、D 的表述均不 符合题意,非本题正确答案;《公司法》第 78 条 规 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 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 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 79 条规
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 住 所 。”依据以上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发起人最多不能超过 200 人,最 少不能少于 2 人,其可以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项 B 的表述符合题意,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非本题正确答案。
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 3 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 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答案】B
【逐项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法的理论,股东出资以后,作为出资的财产的财产权即应转移 给公司,股东只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专利权人仅以专利使用权入股,自 己保留专利权,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丙以一项专利出资,实际上是以独占使用权出资的。当丙以专 利出资后,专利权即属于公司所有,丙所享有的换之为股东权。故此,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 B 的表述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及理论,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27.甲乙丙丁 4 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 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 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 20 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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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 逐项 解析 】《合伙 企业 法》第2条 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67 条 规 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 68 条 第 1 款 规 定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 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 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在本题中, 有限合伙人丁以合伙企业名义将石材质押徐某的借款行为,徐某不知情,为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为合伙 企业的行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丁对该行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同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甲乙也要与丁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选项D正确,是 本题正确答案。
28.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逐项解析】《企业破产法》第 22 条 规 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 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 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选项 C 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D 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 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 规 定 :“管 理人 履行 下列 职责 :(一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 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 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 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该条第 6 项的规定,选项 B 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 A 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 判断其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 D。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 强调,错了不应该。
29.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 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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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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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 6 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逐项解析】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 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可见,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再建主义立法概念,后者是清算主义立法概念;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都服 从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的。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破产财产。债 务人财产的范围要大于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法》第 30 条 规 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为 债 务 人 财 产 。”选项 A、B、C 三项均为 债务人的财产,均应纳入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目的债务人财产管理。选项 D,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 亦应为债务人的财产,但是《破产法》第 39 条对此有特别规定。《破产法》第 39 条 规 定 :“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依据该 条规定,选项 D 表述的情形,绿杨公司的债权人是享有取回权的,在绿杨公司没有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 , 是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故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 D。 【答案】D
30.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 52%、22%和 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 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 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 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 2∶1 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 72 条 规 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 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该条规定,乙欲向丁转让股份的行为,在通知甲,甲表示反对又不愿意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转让 , 选项 A 的表述可以成立。选项 B 的表述有问题,一是甲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即使甲享有优先购买权,其购买的条件要与丁相同,显然,甲购买的条件要低于丁。选项 B 表述错误 , 是本题的正确答案。选项 C 的表述,基于以上分析,当然是可以成立的了。选项 D 的表述,依据公司法第
72 条第 3 款的规定也是成立。需要注意的是,选项 D 的表述是假设的,应理解为甲丙均享有并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情形,否则就无从谈起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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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逐项解析】《公司法》第 58 条 规 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选
项 A 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 规 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 责任 的经 营实 体。”依据该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选项 B 表述正确, 非本题正确答案。《公司法》第 15 条 规 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 2 条 规 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 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 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 3 条 规 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要以全部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没有问题的,选项 C 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至 于选项 D 的表述是否错误是有争议的,依据《公司法》第 15 条的规定,除了理解为合伙企业法对此另有 规定外,公司是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但是,学界对此却已经达成共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 伙企业的合伙人,理论解释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本身要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换句话说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也就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也就可以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C
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 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 60 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 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逐项解析】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独立性 原则是指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以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的发生效 力。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 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前者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后者是因为票据 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法》第 13 条 规 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 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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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结合本题交代信息,付款人某银行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朱某付款,并抵消部分到期贷款,是因为朱某欠付款人某银行 60 万,是票据 抗辩行为,且不是因票据本身存在抗辩事由,不是对物的抗辩。而是对人的抗辩,选项 C 的说法正确,是 本题正确答案。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答案】C
33.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答案】D
【逐项解析】《证据规定》第 3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 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 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可见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 民法院指定,且不得少于 30 日;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要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A 项说举证期限 只能由法院指定错误,B 项认为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不需要法院认可,也错误,而 D 项正确。 根据《证据规定》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因此,C 项说法错误,申请延长 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34.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是对督促程序的考查。
《民诉意见》第 220 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 因此,A 项正确。 B 项错误,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 218 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 告送达。 C 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 192 条的规定,如果债 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D 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 221 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 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
【常见错误】考生本题中容易误选 C 和 D。误选 C 项的考生,是没有把握好法院一审裁判文书的效力 的问题。法院的一审文书作出后,除了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外,均立即生效,不存在一个效力的空白期 。 误选 D 的考生,混淆了起诉方式和对支付令异议的形式。起诉方式,无论是普通程序起诉还是简易程 序起诉,均可以书面或者口头,但是支付令的异议则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与起诉方式类似的还有执行程 序中的两个异议,一个是执行异议,一个是对到期债权执行时第三人的异议,二者都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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