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审计厅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附表 (一)、(二)
附件三: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项目说明
附件四:河南省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业务收费标准说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审计 收费 办法 通知
全省各市地注协、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抄送:
附件一:
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及财政部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收费标准与劳动量或风险相对等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河南省境内执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省内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条 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与蚕托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一份存事务所,一份存委托单位。同时委托方应在约定书上明确向事务所预交全部或部分费用,剩余的费用在工作完成时付清。
对双方已经签订的委托业务或正在办理的受托业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而解除约定的,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所耗用的工时收费外,应加收原预算费用额的30%作为解约补偿金。
第四条 要坚持不许重复审计和不许重复收费的原则。凡经过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审计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他事务所以各种借口的重复审计,以免加重经济负担。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类:
(一)计件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经济性质的不同分为如下几类: 1.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各种联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考虑到风险因素,在附表一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酌加10%一30%。 3.上市公司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4.本省事务所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会计公司合作办理的业务,可与委托单位在不低于附表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5.计件收费项目,事务所必须按附件三《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项目说明》和附件四《河南省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业务收费标准说明》规定的审计程序和要求来完成。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的资格分为如下五档: A.正副主任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200一260元 B.部门经理、高级专家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l80一240元 C.项目负责人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l40一200元
D.一般注册会计师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l40一200元 E.一般助理人员 每人每小时人民币80一120元
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适用于国有、股份制、民营、联营及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业务。考虑到风险因素,委托人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计时收费标准酌加l0%一30%。
第六条 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应按照委托业务的性质、风险大小、难易程度和委托人对执业人员资格水平高低的要求,对照本办法,同委托人具体商定收费额或确定预计工时,连同收费方法一并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
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费用预算的科学性、费用预算的考核和控制负责。
第七条 委托外地事务所或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赴外地进行查证的,应经委托方同意,该事务所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等)、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方负担,不含在业务收费中。
第八条 事务所承办业务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方不能
及时提供有关帐册、凭证、资料等,或由承办人员帮助委托人整理基础资料,而耽误工作时间的,均应按计时收费酌情加收费 用。
第九条 事务所应按规定的份数向委托方提交报告书,一般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应另行加
收工本费或译文费。两种文体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第十条 事务所收费,以人民币为计价本位币。如需按外币计收的,应按人民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折算成外币计收。
第十一条 担任常年顾问的事务所,为其顾问单位承办其他业务时,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酌减l0%至30%。
担任常年顾问的人选,一般由事务所指定,也可由委托单位提出人选意见,经事务所同意后安排。但指定担任常年顾问的人员必须与委托单位无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个人或单位支付介绍费。更不许向委托人及与委托人相关的人员支付回扣金。
第十三条 各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事务所之间不准以降低收费为手段争取委托业务。对于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事务所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以降低收费为手段,通过不正当竞争取得委托业务的事务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收费,管理权限在省物价局。各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费,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本省各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河南省经营性收
费许可证》,无证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国有建设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