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概述 1.工程量的概念
工程量是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具体的建筑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的数量标准。
2.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3)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答疑、设计说明书、相关图集、设计变更资料、会审记录等。
(4)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3.工程量计算的一般顺序
工程量计算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环节,也是投标报价的重要基础。为了准确快速地计算工程量,避免发生多算、少算、重复计算的现象,计算时应按一定的顺序及方法进行,一般来说,土建工程部分先计算建筑面积,然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
在安排各分部工程计算顺序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3》附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顺序或按照施工顺序依次进行计算。通常计算顺序为:(建筑面积)→土(石)方工程→桩与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装饰工程→措施项目等。
而对于同一分部工程中的不同分项工程量的计算,一般可采用以下顺序:
(1)按顺时针顺序计算,从平面图左上角开始,按顺时针方向逐步计算,绕一周后回到左上角。此方法适用于计算外墙及其基础、室内楼地面、天棚等。
(2)按横竖顺序计算,从平面图上的横竖方向,从左到右,先外后内,先横后竖,先上后下逐步计算。此方法适用于计算内墙及其基础、间壁墙等。
(3)按编号顺序计算,按照图纸上注明的编号顺序计算,如钢筋混凝土构件、门窗、金属结构等,可按照图样的编号进行计算。
(4)按轴线顺序计算,对于复杂的工程,计算墙体、柱、内外粉刷时,仅按上述顺序计算,可能发生重复或遗漏,这时,可按图纸上的轴线顺序进行计算,并将其部位以轴线号表示出来。
4.统筹法计算工程量
(1)统筹法计算工程量打破了按照规范顺序或按照施工顺序的工程量计算顺序,而是根据施工图样中大量图形线、面数据之间“集中”、“共需”的关系,找出工程量的变化规律,利用其几何共同性,统筹安排数据的计算。
(2)特点。统筹程序、合理安排;一次算出、多次使用;结合实际、灵活机动。统筹法计算工程量应根据工程量计算自身的规律,抓住共性因素,统筹安排计算顺序,使已算出的数据能为以后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计算所利用,减少计算过程中的重复性,提高计算效率。 (3)统筹法计算工程量的核心
根据统筹的顺序首先计算出若干工程量计算的基数,而这些基数能在以后的计算中反复使用。工程量计算基数并不确定,不同的工程可以归纳出不同的基数,但对于大多数工程而言,“三线一面”是其共有的基数。“三线”指的是外墙中心线、外墙外边线、内墙净长线。“一面”指的是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的概念
建筑面积,也称建筑展开面积,指建筑物的各层水平面积相加后的总面积。它包括建筑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1)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和,如居住生活间、工作间和生产间等的净面积。 (2)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净面积的总和,如楼梯间、走道间、电梯井等。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为“有效面积”。
(3)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墙体、柱、通风道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2.建筑面积的作用
(1)建筑面积反映了建筑规模的大小,它是国家编制基本建设计划、控制投资规模的一项重要技术指标。
(2)建筑面积是检查控制施工进度、竣工任务的重要指标,如已完工面积、竣工面积、在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为指标表示的。
(3)建筑面积是初步设计阶段选择概算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4)建筑面积是计算面积利用系数、土地利用系数及单位建筑面积经济指标的依据。土地利用系数是用建筑面积除以建筑物 3.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①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即建筑面积是以外墙体的正墙身外边线为准进行计算的。如图4.1所示。
图4.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S=L×B (4-1) 式中:S——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 L——两端山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 B——两端纵墙勒脚以上外表面水平长度(m)
备注:a.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 l.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
图4.2 设有部分楼层的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②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如图4.2所示。
带有部分楼层(二层高度超过2.2m)的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S=L×B +Σ(a×b) (4-2)
式中 a、b——分别为二层及以上楼层的两个方向的外边线长度(m) ③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如图4.3所示。
图4.3 高低跨厂房分界示意图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①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②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③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4所
示。
图4.4 建筑物各部位层数不同
(3)其他建筑面积的计算
*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如图4.5所示。
图4-5 地下室建筑面积示意图
*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如图4.6所示。
(1)吊脚空间 (2)深基础架空层 图4.6 架空层示意图
*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如
图4.7所示。 图4.7 通道示意图 图4.8 井道示意图
*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通风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如图4.8所示。
*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如图4.9所示。
图4.9 舞台灯光控制室示意图
*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如图4.10所示。
图4.10 站台示意图
*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如图4.11所示。
图4.11 有围护结构的出屋面楼梯间示意图
*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如图4.12所示。
图4.12 门斗、眺望间示意图 图4.13有顶盖的架空走廊示意图 *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