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的进程与特点
【摘要】无论是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完全民法典化的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其特殊性在于将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全部集中在民法典中同时废除现行的六部知识产权特别法。这种立法模式目前除了作为建议性的不具有立法意义的独联体示范民法典(第三部分)之外,就只有俄罗斯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
【英文摘要】 The inteleactual property legistlation of Russia completely codified is unique both in form and in substance across the world. Its particularity lies in causing all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being concentrated in the Civil Code and abolishing six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s in effect now. With respect to such legislative pattern, only ha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tion of Russia been codified completely in additon to Civil Code of CIS(Part 3) as a advicable code which is meaningless in law. However, this kind of legislation pattern is severely criticized and blamed in Russia.
【关键词】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民法典化;知识产权的二元立法结构
【英文关键词】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Russia; complete codif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binary legislative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正文】
2006年12月俄罗斯通过了俄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简称“知识产权编”),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完成了自1994年以来历时十三年的民法典编纂进程。俄民法典以其独特的结构和理念成为当今最年轻也最激进的民法典。俄联邦民法典的诸部分已完全齐备,共七编:总则、所有权与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继承、国际私法、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而知识产权编包括九章(第69—77章):一般规定、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育种成就权、微积分拓扑结构权、商业秘密权、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性化手段权、作为统一技术构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使用权。 其特点在于:一是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法典化。所谓的完全法典化就是指将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并取代和废除基本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此后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须一准法典;二是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所谓的完全的民法典化是指该法典化不是
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而是将之完全纳入民法典,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三是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激进、大胆的改革与创新。如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对动物和植物育种成就的一体化保护制度。
目前国内还没有对该立法的介绍,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不在于研究该立法的具体问题,而仅集中于该立法的历史进程和特点。本文将综合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参与者以及俄罗斯知识产权学者的观点完成上述任务。
一、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的历史进程
按照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谢尔盖耶夫的观点,俄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完成了三个主要的知识产权编草案。总体而言,前两个阶段都是非完全法典化的编纂,共同点在于在将知识产权规范法典化的同时并没有废除现行的知识产权特别法,所不同的是在第一阶段试图将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纳入民法典,而第二阶段则试图仅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法典化并纳入民法典,但在具体方法上存在分歧,即单独成编抑或是分散到现有的各部分,而最后一个阶段则是完全法典化的阶段,不但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和展开规则都民法化,且同时废除现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 (一)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2001年
在该阶段,起草工作是由多佐尔采夫教授领导的私法研究中心的工作组完成的。最初起草者认为,知识产权部分应当纳入俄民法典第2部分,但1995年初公布的草案太过于粗糙,不仅不适于纳入俄民法典第2部分,甚至也不适于进行深入讨论。因此就决定,将涉及知识产权、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各编纳入民法典第3部分。最初的知识产权编草案被称为“创造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专有权)”,由7章构成包括:一般规定(11个条文)、著作权(21个条文)、邻接权(17个条文)、发明、实用新型(16个条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2个条文)、商品个性化方式、企业名称、商标、原产地名称(27个条文),存在不少明显的矛盾、漏洞和错误。后来该草案被多次增补,增加了新的章节和新的权利保护客体。1997年、1999年和2000年草案就是该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最后在2001年根据上述草案由原来的起草专家在俄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的庇护下起草了最后的草案。现在详细描述这些草案之间的差异已经没有意义。实际上可以说1997年草案的轮廓基本上没有变。但最终草案在立法技术质量上有很大改善,篇幅也大大增加,受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扩大了。所有这些草案对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持一致的观点,多佐尔采夫教授是该观点的奠基人。他并不认同“知识产权”的术语,更愿意使用“专有权”的表述。他认为,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
最佳道路就是“包含一般规定的文件也包括了特殊部分,涉及客体种类的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同时还要存在几个特别法,尽管不是全部的而是个别的需要详细的主要是综合性地规制的客体种类的特别法”[1].按照他的观点,该文件可以是民法典,也可以是某个专门文件,但最好是将专有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典。1995-2001年的所有草案都是以该思想为基础的。它们多次在各种研讨会、圆桌会议和座谈会上以及出版物中被讨论。在1999年3月26日由教科文组织干事牵头的著作权国际学术理论研讨会上得到了最大的社会反响,该研讨会的材料也都公布了[2].草案遭到了大多数俄国内外专家的激烈批判。批判集中在:试图不仅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而且也将关于其客体的展开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做法、在民法典和特别法之间安排规范性材料不符合逻辑解释、编纂者们对专有权的本质的理解极为特殊、许多内在的矛盾和没有解决的问题、违背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其他缺陷。最终该草案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也没有提交国家杜马。而规定继承法和国际私法的各编的草案已经就绪,于是就通过了没有包括知识产权编的俄民法典第三部分。
(二)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
在第二阶段中,对于是否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以及将哪些基本内容(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典中没有异议的,但在民法典化的具体模式却意见分歧。集中派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中,并制定了相应的草案,但没有得到官方的支持。因为当时俄联邦民法典的其他部分都已经全部通过了,因此主张对已经通过的俄民法典各部分进行修改,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分散补充到各个部分的观点(分散派)占了上风,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得到了官方的支持。
1.知识产权成为民法典中的单独一编:集中派的知识产权法典化草案
集中派的首个草案是由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主任谢尔盖耶夫在1999年起草的,被称为圣彼得堡大学民法教研室草案或建议稿[3],有25个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性条文。2001年该草案几经完善后由议员科米萨洛夫提交国家杜马,但没有下文。
2002年初俄联邦经济发展部组建了新的工作组,起草独立成编的知识产权一般规定的草案。该工作组由谢尔盖耶夫领导,既有多佐尔采夫草案的支持者,也有反对者,但反对者并没有实际参与工作。最终的工作成果就是第七编“知识产权”草案,由三章构成:“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11个条文)”、“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10个条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8个条文)”。在该草案中包括了多佐尔采夫草案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草案之间具有本质性差异(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的理解)。该方案为将早已成熟的修改和补充纳入知识产权
特别法开辟了道路,因此在2002-2003年几乎所有的特别法遭到了实质性修改和补充。然而,该草案也没有得到权力机关的支持,谢尔盖耶夫认为,很可能是由于当时权力机关的代表们对将知识产权的规定纳入俄民法典所持的拒绝性态度。
2.知识产权规范散落民法典各部分:分散派的知识产权法典化草案
一年之后,2003年推出了俄联邦出版、电报广播和大众通讯手段事务部(简称出版部)保护下起草的修改和补充俄民法典第一、二和三部分的联邦法律草案。该草案由大约20个预定作为俄民法典各编的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规范构成。这些规范不是作为俄民法典独立的一编而集中放置,而是分散在民法典各处。因此,在第三次编“民事权利的客体”中被计划纳入带“附”标记的一章“智力活动成果和与之等同的个性化手段(知识产权)”(15个条文);第6编“债的种类”被预定要补充带“附”标记的第55章“专有权的处分(4个条文)”等。
在俄民法典已经全部被通过的条件下,印刷部草案所提出的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分散规定于民法典各处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是最适当的。该草案不仅考虑了以前起草的知识产权一般规定的草案(既有多佐尔采夫草案,也有经济发展部草案的规定),而且也包括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其中首次出现了概括性的范畴,诸如包括了专有权、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的不能纳入上述任一范畴的其他权利的知识产权(带附“2”的第149条)的概念。 2003年9月该草案得到了反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政府委员会的赞同并被发往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在当年12月得到了该委员会的赞同。所有的人都已厌倦了无休无止的争论并且准备妥协了。人们都期待着它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法律。任何人都没有注意该委员会主席雅卡夫列夫所说的:非常遗憾,这样不能完成最初的将知识产权立法在俄联邦民法典的构成中予以法典化的计划。
2005年9月俄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开始接手实现出版部的草案。但此时该草案的命运已经注定没有结果了,因为权力机构的代表们由于他们自己才知道的原因已决定起草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草案并废除所有特别法律。
(三)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三阶段:从2005年9月到2006年12月
该阶段的起草工作是在极为秘密的状态下以极快的速度完成的。在2006年2月之前,该部分草案已经发往各部委进行协商时,没有人能猜到会以多快的速度将该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只能根据当年所发生的重大事件来了解起草工作的进程。
2月22日在俄联邦贸工署知识产权委员会网站上首次了公布该草案;3月7日举行了知
识产权保护联合圆桌会议;3月9日反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政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3月14日俄联邦文化部举行了圆桌会议;3月17日举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法部门干事特别会议;3月22日国家杜马举行了“娱乐行业:知识产权”圆桌会议;3月23日草案第二稿准备完毕;3月24日举行了第二次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圆桌会议;3月30日俄联邦贸工署知识产权委员会举行例会;4月3日共和国知识产权科学研究所举行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圆桌会议;4月17日举行了国家杜马教育与科学委员会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例会;6月5日民事立法法典化与完善委员会举行例会;7月18日俄总统将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9月15日俄联邦审计院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10月5日国家杜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诉讼立法委员会进行国会听证;11月3日在俄联邦社会署进行讨论;11月8日进行了法律草案二读;11月24日进行了法律草案三读;11月28日草案提交联邦委员会;12月8日联邦委员会通过该法律;12月18日总统签署第230号联邦法律;12月22日该法律官方公报“俄罗斯报”公布。
由上可以发现该阶段的法典编纂极为迅速,若没有总统和政府的极力推动,很难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起草、研修与审议等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够完成的立法程序。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的特点
即使在国家杜马通过了第四部分之后,俄罗斯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对该立法的争议仍然没有停止。В。Н。洛巴金说道:“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是实现俄联邦总统所提出的有效保护所有的包括国家在内的权利持有人的知识产权的任务,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不是破坏而是保留和完善该领域中的法律适用实践,如果我们所感兴趣的不是实现编纂者们的野心和制定独一无二的立法文件而是保留所有最好的东西并进一步发展,那么所能得到出的结论就只有一个:必须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保留立法的二元结构,要么在该领域中保留和完善单行法将一般规定在俄联邦民法典中予以法典化,要么通过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法典”[4].
按照洛巴金的观点,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完全法典化具有以下六个特点[5](缺点): 第一,在公众对法典化思想的支持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如何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将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法律的起草和通过是在学术界缺乏统一意见和缺乏该领域的主要学者支持的情况下进行的。部分起草者如雅卡夫列夫、马科夫斯基、巴甫洛夫、特拉赫滕格尔茨等,相信有必要完全法典化,将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都纳入民法典同时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六部单行法,因为按照他们的观念:“完全法典化——这是最有效的提高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