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批准。)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所需的时间。(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或者换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有效期与原证件相同,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一并申请再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