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
首先,逐步实现由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作为两种不同的民间组织管理方式,政府选择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环境相对单一的社会环境,而社会选择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文化环境多元化的社会环境;政府选择只允许政府部门成立民间组织,只承认政府部门的监督,而社会选择认为民间组织和政府都是一种对社会正义和公正负责的组织,任何公民都可以非常方便地成立民间组织,动员了其他民间组织、营利性组织和半独立性组织来监督组织的运作。[15]142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模式形成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下。在这种模式下,民间组织往往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具有“官民两重性”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环境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从宏观层面看: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初步形成,政府正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文化多元化的特征也日趋明显。从微观环境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加使得社会对于民间组织的需求大大增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中间层的发展壮大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才资源。显然,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已为民间组织管理的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的路径转换营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在民间组织生成方式上逐步实现由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过程也是中国社团能力不断增
强的过程”[15]143。
其次,逐步从重视“入口”管理向重视“过程”监督转变我国现行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注重的是入口的门槛,对民间组织的准入制度过于严格,阻塞了民间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渠道,并将政府的有限资源和精力耗费在如何限制民间组织的成立上。其结果是,名为双重管理,实际上任何一方都未能行使有效的管理职责,出现了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显然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违背了推动政府改革、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时代要求。从世界许多国家监管民间组织的经验来看,宽松的入口与严格的过程管理相结合,是民间组织监管体制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制度选择[13]236。
当然,着眼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不够成熟的实际,我们未必要采用英美等国宽松的登记注册方式,而是要尽可能地适应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突破影响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性障碍,适度放松民间组织的准入制度,降低民间组织成立的“门槛”,简化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手续,以鼓励更多的民间组织投入到社会建设中来,充分发挥它们的社会建设功能。同时政府监管应从重视“入口”管理逐步转向重视“过程”监督,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对民间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进行动态过程的监督、评估和控制上来,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发挥其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的作用,实现其公益性的宗旨。
再次,逐步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与民间组织原来那种单向的决定与被决定、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逐步建立以民间组织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以法律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新型管理体制。领导人产生、经费筹措、内部决策、活动内容等都应逐步改由民间组织自主解决,政府不能随意干涉。政府可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进行选择性培育,着力发展那些能自主协调、自律管理的公益性、福利性民间组织;及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完善合理的评估体系,据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决定资源的投向,使得那些适应社会要求且运作绩效良好的民间组织得到进一步支持,使资金和人才在民间组织中实现优化配置,通过实施评估,在不干预民间组织的具体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实现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职能。
同时,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的法治环境,使民间组织的活动和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针对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立法层次低、在行政法规与宪法之间缺乏一个位居“法律”层次的立法问题[12]161,应当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将相关立法工作纳入国家的立法日程表,在合适的时机推出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1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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