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7、章程草案示例:
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其英文译名为:Axxoxiation of Producivity Promotion of XinXiang。缩写为APPXX。
第二条 新乡市生产力促进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各独立、非独立或联合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研开发与企事业单位及有志于生产力促进事业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以创新服务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为己任,促进全市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新乡市XX路XX号。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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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全市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现状、发展方针、政策法规、中长期规划开展调查研究,对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实施行业工作指导和相应管理,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及发布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积极探索为政府、社会、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服务的模式,逐步拓宽各级生产力促进机构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的服务领域职能,完善服务手段,使本会发展成为政府实施“科教兴豫、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备的“助手”,成为传播国内外科技市场、经济信息的“媒介”,成为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催化剂”,成为培育企业快速成长的“智囊”,成为企业家和农村劳动者的“参谋”,成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桥梁”;
(三)为在全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的市场运行规则出谋划策,监督、指导会员及本行业从业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劝止、纠正违背行业规章或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四)受新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及本会从业人同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从业资格的评审以及资质等级的评定、考核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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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对某些特殊或新兴技术领域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及从业技术资格的考证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境外)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市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生产力促进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有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单位;
2、有适合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的学科带头人,或与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业务范围相吻合的专业技术人员;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意愿、热心支持并参与我市生产力促进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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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科技或中介服务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全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
2、较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某一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地区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者;
4、重视科技进步,并有良好业绩的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5、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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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诊断和技术援助; 5、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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