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

2019-04-14 22:07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

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

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第十三条 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

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

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

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 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

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

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

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

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

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

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

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

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

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 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项

目。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也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

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而不

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比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三)不按强制性规范进行比选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

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第十七届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 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