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社会讨论和网络舆情的失控,反而容易引起更大的治安维稳问题。正如有学者在论及唐慧案时指出:“唐慧案之所以被高度聚焦,乃是因为本案有太多触动社会敏感神经的元素,牵扯到人类悲己悯人的同情心、对劳教制度本身的理性检视,以及基于人文关怀的制度改良期待等。唐慧想为被侮辱、被损害的女儿讨还公平,但当地有关公权机关不仅没有及时、有效地惩治罪愆、救扶弱者,相反还对唐慧施以劳教。这不仅颠覆了普罗大众关于政府的伦理想象,而且基于本案的上述特殊元素,会加倍凝聚心中痛点,放大个体内心的不平与悲屈。”⒃
(三)在刑法理念层面
如前所述,刑事法治是最低限度的法治标准,因此在将刑法宽容性贯彻到劳教制度的改革中时,就必须考虑到应该在此最低标准之上推进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实践,如罪刑法定观念、罪责刑相当原则以及合宪性和基本程序保障等理念的倡行。相较于基本制度的构建和刑事政策的贯彻,刑法宽容理念的成长才是最为关键的。可以说劳教制度的改革当以理念为先,当以理念为要。劳动教养制度的诸多弊端,究其根源都不过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漠视和践踏,因此有学者就指出:“不论劳动教养本身存在的问题有多么严重,都终究不过是一种表象。这一表象的深层其实是如何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亦即如何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任意侵犯这一宪政问
题。”⒄这实际上是提出了更高的宽容理念标准,即政治宽容。在法治昌明的国家里,只有尊重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权力在对待公民的群体行为时严格依法定位,宽容对待私权利,让各社会群体都能通过理性化、制度化的途径,发挥政治参与的表达功能,将其利益诉求输入到我们的各个决策系统,以影响决策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以社会管控或治安维稳为由肆意践踏私权利。惟其如此,才能营造宽松的氛围,才能使公众增强对政府的信赖感,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坚定法律信仰。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权力运行宽容及公民政治参与理性化、有序化的实现,不仅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而且也是支撑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均衡和和谐发展的社会。
只有培养出这样的宽容理念,我们才能在后劳教制度运作中树立人道主义观念、程序正义观念、正当性观念、谦抑性观念、善意性观念以及合理性观念,才能有效遏制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恶意和偏私并以此指导乃至祸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如其不然,废除劳教制度,对其而言,可能只是缺少了一个寄主,一旦找到可供其生存发展的土壤,它完全有可能在其他制度下死灰复燃。
当然在这场改革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还是人的因素。因为毕竟理念它只是人头脑中的思维意识,政策也需要由人去把握,制度更是需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和实施。所以庞德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控制。”⒅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联动作用,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形成合理的刑事政策并以此来指导刑事立法早已不乏成功范例。反之,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正确理念尤其是社会理念的养成,其作用也不可低估。在很大层面上,我们正是通过制度的约束才逐步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并在此基础上渐渐成为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理念。因此法律乃至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对历史事实的表述,在有的时候还需要人为的智性努力的推动(虽然有限度),是两者交互作用的结果⒆。
在劳教制度的改革之中,这种人的因素的体现,不仅仅在于建言献策的学者要具备这种悲天悯人的宽容情怀,还要求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者能真正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本质,更为重要的还是司法执行者的自身素质,在酷吏的脑海中不会有宽容容身的余地。如果学者放弃这种智性努力,转而迎合决策者和司法执行者,那么现在就可以断言: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改革已然失败了!
法律和社会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
结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每一时代的立法均受限于由经济状况、政治环境、社会结构及观念水准等要素组成的无法超越的时代品格。基于此,回顾劳教发展史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指斥前人如何荒谬或疏于思考,而在于理清制度的来源及发展轨迹并借此衡量其当下状态⒇。对于劳教制度的曾经困境,我们也应该能够理解执行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但是社会发展到了这样的一个层次和水平,就必然要求执行者也随着社会发展提高自身水平。概而言之,制度的供给应该跟得上时代的脚步,那么在这一轮的改革之中,劳教改革能否成为法治建设中的典范,能否完成向顺应现代刑事司法精神的转身,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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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潘庸鲁,朱婷婷.论现代刑法的宽容之维[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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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31. ⑽⑾时延安.刑法的谦抑还是刑罚权的谦抑[A].刑法论丛(第1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61,162. ⑿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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⒁朱腾.历史、现状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述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
⒂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
⒃秦前红.从“唐慧案”看劳教制度改革[N].湖北日报,2013—04—29.
⒄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政出版社,1999.416.
⒅[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30.
⒆童伟华.法律与宽容——以中国刑政为视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48.
⒇岳礼玲.从规范性质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J].法学,2013,(2).
【作者简介】南开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