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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格按照第二素质课堂认证实施细则进行,违背该细则中相关规定的,部门扣5分/次;
21、学生会成员给予开除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部员和副部长,由所在部的部长、副部长提出,经主管副主席同意(副主席须经过主席同意)后,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部长,由学生会任一其他部长提出,经主席团三分之二通过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团任一其他成员提出,经学生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开除出学生会,并予以公布。
(二) 取得以下成绩者则相应加分: 1、
获“优秀团干”加4分,“优秀团员”加2分,“先进个人”
加2分; 2、 3、 4、
学期内获奖学金者,加2分;
在各部举办的活动中,表现积极,受通报表扬者加2分; 以书面形式对学生会工作提出实质性建议,获任可被接纳者,
由主席团商议决定对其加分,加1—5分; 5、
学期内出全勤者加5分,一学期出全勤且无迟到早退的部门加
5分; 6、
凡参加重大活动(如:演讲比赛、运动会、辩论赛等)者,加
2—5分; 7、
向校广播站、校报刊投递社会学院学生会的稿件,并被播报或
见报者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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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为学生会拉回赞助者,加4分;
根据综合测评分,由主席团在每部中推荐1—2名学干竞选“优
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要求为副部长以上干部,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
10、根据综合测评分,定期推荐2—3个“优秀部门”,优先参评各
种荣誉。
“优秀部门奖”条件包括:
(1)部长对部员认真传达常委会所分配的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好各项有益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之前做好工作计划(包括活动调查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活动并及时汇报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实施进度的报告、出现问题能否及时反映、危机处理等),最后做好工作总结。对于是否能配合、协调好学生会和学生会其他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工作,由各部部长在期末评定“优秀部门奖”时上交对其他各部的评定。评定分“很合作”、“合作”、“较合作”、“一般”、“不合作”。
(2)部门成员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与较为显著的工作成绩。
四、附则
(一) 每学期对学生会干部考评,其中低于85分者予以通报批
评,期末低于70分者开除出学生会;
(二) 依据此考核分数学期末居于前三位的学生会干部经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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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管老师讨论通过,报学院总党支,分团委经同意后提拔任用;
(三) 本细则未尽事宜,视实际情况酌情奖惩; (四) 本条例解释权归历史与社会学院学生会; (五) 此考核办法为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二○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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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值班制度
一、为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加强学生会成员之间的交流,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的值班人员为学生会成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20-12:00,下午14:00—17:00;
三、值班要求:
1.按时到岗,及时签到,不准无故迟到或早退。若有事,需在签到本上注明,提前向办公室请假或找人替换。值班人员签到时须注明所在部门,不得代签。值班期间不得无故离岗。
2.值班人员应注意个人仪表,着装要整洁大方;注意个人形象,在值班期间应做到不吸烟、不吃零食、不喧哗吵闹、玩手机、听音乐。
3.值班期间如有老师或同学来访,值班同学要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若有同学来交材料或物品,须将情况如实记录在签到本上并保管好物品。
4.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要简明扼要,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会指导老师汇报。
5.值班人员必须爱护财物,不得私自带出或借出物品,不得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室。
6.各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须打扫办公室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
7.每个班次都有一个钥匙保管员,每个保管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开门关门,并在值完班后将钥匙及时交至下一位钥匙保管员。
8.办公室人员每天应对本日做值班小结,周五进行本周总结。并将本周值班情况上报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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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1.若违反以上规定,则依学生会考评细则进行相应处理。 2.本制度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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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会物品管理,保证物品正常使用,充分发挥物品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历史与社会学院学生会所有成员。 2.由学生会办公室总体负责办公室内所有物品管理工作。 3.由学生会办公室物品管理员负责列出物品清单及保管储物柜钥匙。
4.物品清单应公示在办公室办公桌上并定期更新,录入新增物品,删除已消耗物品。
5.各部门借用物品应于第一时间与物品管理员取得联系并配合物品管理员做好登记工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物品名称、数量、借物人所属部门、借出时间、归还时间(或注明“消耗品”)、联系方式、证明人)。
6.凡借出物品应于活动结束之后归还,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的应与物品管理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
7.借用的物品应按照借出是的数量与质量归还(证书等消耗品除外)。凡有损坏及丢失者应按照价格赔偿或购买同样的实物抵偿。
8.本制度由历史与社会学院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执行,各部门需认真遵守。
9.本制度自即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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