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2)

2019-04-14 23:16

完整的书面记录及对决策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详细记录。

19.各高校对外投资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学校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已占用学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包括投资入股的资产)的企业,应及时返还学校或按出租出借的形式办理相关手续,上缴出租出借费,或对学校给予经济补偿。无形资产使用、处置按照《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无形资产处置和使用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各高校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文化企业、大学科技园、设计院、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名。对于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企业要及时清理。

21.今后高校一律不得使用房屋土地对外投资;高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六、加强所办企业财务管理

22.高校要严格履行对所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责,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理顺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

23.校办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分配利润,支持

高校的改革与发展。各高校对所办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应按照《高校会计制度》《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24.高校要按照规定组织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财务审计及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时报送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5.进一步加强企业账户开设、账簿设立、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担保以及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投融资和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履行民主决策和重大事项实施前报告程序。 26.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由国资委(经资委)委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资深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独资或控股国有子孙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同志应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派。

27.高校投资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凡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企业,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职。 七、有序推进企业改制

28.除资产公司之外的校办企业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与企业改制。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9.校办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当前,校办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校办企业改革。

30.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31.各高校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所办企业改制,通过合并、分立和重组所办企业,发展若干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改制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32.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执行。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八、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33.高校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高校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符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有关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4.企业国有产权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变更、资产重组等原因需要划转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政府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转移。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教育部内部进行的,高校要按照资产管理审批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无偿划转其他中央部门或地方的,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除此之外,不得实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九、建立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35.建立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行为。教育部组织开展高校所办企业整体绩效评价,按照“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高校负责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36.高校要制定本单位投资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价企业和考核企业负责人的名单,成立专门的评价考核组织机构,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的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教育部对企业绩效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对评价考核实施过程和结果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37.在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对企业规模较大(总资产达1亿元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对所办企业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

38. 高校应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监督检查机制,资产公司监事会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高校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附件一同上报,纳入教育部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考核体系。高校要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评价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有效性,落实改善风险管理措施;资产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其子企业的审计监督。

39.高校要严格对所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所办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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