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全额给付保险金。“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中并未列明“违法爬车致死”属于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应负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韦某,男,28岁,2003年3月24日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保险金额40000元。 2004年1月17日夜三时许,被保险人居住的一幢砖木结构的三层楼房突然失火,火从二楼向楼上楼下燃烧。被保险人居住在三楼一间单身宿舍内,被喧闹声惊醒后,准备逃出去。但火已封住门口和走廊,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侧面窗户跳下去,结果造成双腿骨折并伴脊椎中度损伤,虽经治疗仍留下了双腿残疾的后遗症。
被保险人韦某跳楼,形式上是故意行为,实质上是自己不得已,是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被迫唯一可选择的行为,因此,被保险人的伤残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