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理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异同,运用法的演进理论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法与宗教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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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政策的联系
(三)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和序言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概念、特征,我国宪法序言的基本内容 理解: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第二章 总纲
基本要求:
了解:国体的概念 国体的种类 政体的概念 政体的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种类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所有制 我国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经济体制 我国的基本国策
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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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掌握并运用: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主集中制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国体的概念 国体的种类 政体的概念 政体的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种类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的所有制 我国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经济体制 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的基本治国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的基本种类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内容
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的性质 人权的法律保护 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 人身权 财产权 社会文化权
熟悉掌握并运用:平等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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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性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 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我国的行政区划 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权限) 我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理解:全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我国的司法体制 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中央国家机关的种类 国务院(国务院的性质 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我国的行政区划 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权限) 我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五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理解:国旗、国歌、国徽的意义
熟悉并运用:保护国旗、国歌、国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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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破坏、侮辱国旗、国徽的处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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