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上述免职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或者5年以上证券研究工作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三项以外的条件。
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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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公司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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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对基金财产运作等事项独立作出审慎、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不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将其年度工作报告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对其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发表意见、现场工作等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保障董事、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具体规定,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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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或者任职、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任职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更换或者改正任职、免职程序。 基金业协会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或者任职、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在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法律知识等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材料的,3年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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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的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上述人员的任职信息等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董事、监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兼职或者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职务不受上述限制,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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