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3)

2019-04-15 16:03

首先,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唯一、也是最终目的是为公众谋福利,立法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此原则。

其次,立法机关须以正式公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实施统治。 再次,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进行财产征税,立法机关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最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可转让,只有人民有权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制定谁来行使立法权。 C、评价:

是资产阶级集权理论向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的过渡;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他没给司法权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认为司法权是一种行政权,即执行权;他认为执行权和外交权都应该归君主,不能分离。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和“三权集中”,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的集中。 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A、三权分立

①立法权由人们享有,由人民通过选出各个城市的代表来行使。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共同拥有,二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有各自的见解和利益。

②行政权由国王享有。国王可以否决立法,但不得参与辩论;他受立法机关审查,但不受它控制;国王不得参加征税,只有表示同意的能力。

③司法权单独由法院享有,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干涉。 B、三权的内涵

①立法权,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②行政权,执行公共决议,即议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③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C、分权制衡

⑴立法权内部的权力制衡。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选举产生的平民团体同时拥有,它们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可以独立立法,相互行使否决权,在立法内部实施权力制衡。

⑵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对行政部门提出弹劾,但不能对行政者本身进行审讯。行政机关规定立法机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期限,但只能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并对立法机关的税收决议只能同意。

⑶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例如贵族只能在贵族院受审。

总结:孟德斯鸠认为分权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专制和腐化。“从事物的性质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被后世称为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第六章 哲理法学

1、康德:18世纪杰出的思想巨匠,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代表作:《宇宙发

展史概论》、《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论永久和平》等。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康德在哲学上将人的理性划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解决自然科学的认识问题,后者解决人类道德行为问题,这种区分构成了探讨道德和法律问题的出发点。 A、道德法则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是由人类理性所承认的法则。道德是理性的命令,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守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他也就越自由。

B、法律和道德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分析的,道德是综合的;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的自由,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法律是强制的,道德则是自愿的;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 2、黑格尔:

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代表作《法哲学原理》 绝对精神: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指的是精神发展超越了社会和历史,具体来说是超越了国家状态下的政治自由,而进入了艺术、宗教和哲学阶段。

第七章 其他法律思想

1、潘恩: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代表作《常识》《人权论》

主张:美国独立思想

A、是美国独立战争中坚持独立、反对妥协的激进派,他猛烈抨击英国殖民统治的罪恶和反动,批驳温和的妥协立场,全面论证美国争取独立的必然性和正义性。

B、独立的依据: 1、以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为美国独立战争进行辩护;人不仅有生存、自由、财产的权利,而且有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人们通过订立契约产生政府和法律。2、 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批判,君主制很荒唐。3、对立对美国更加有利。可避免美国被卷入欧洲的各种战争和争执。脱离英国而独立,会使整个欧洲成为美国的朋友。利于美国发展对外贸易。

C、独立途径:革命1、 潘恩认为人民革命是铲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的和唯一的方法。2、 把教育和帮助人们认识自己的利益从而发动人民参加革命斗争结合起来。3、号召北美人民拿起武器,用革命的手段实现美国的独立。

2、杰斐逊: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著名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代表人物,第3任 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主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弗吉尼亚札记》、《独立宣言》起草人等。 主张:

首先,向世界庄严宣告,美利坚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宣布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

其次杰斐逊在《人权宣言》中开宗明义的阐明了争取独立和平等地位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所规定的;

第三,北美殖民地必须成立独立的立法机构,制定对北美人民最有利的法律,必须在殖民地实行审判独立。

第四,杰斐逊的立法思想: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在杰弗逊的立法思想中,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原则;法律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

3、汉密尔顿: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宪法学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主张实行联邦制,创建了联邦党。主要著作《联邦党人文集》

主张:

汉密尔顿是美国独立运动领导人中最杰出的宪法理论家,他提出 第一,主张在宪法中规定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联邦制政权。

第二,运用洛克和孟德斯鸠“通过分权避免专制”的理论,提出了“牵制并制衡”的原则。

第三,主张总统享有较大权力,可以加强联邦中央的权力 第四,主张司法的独立和权威。

第八章 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占有权论》、《中世纪罗马法史》、《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和《当代罗马法制度》等。 主张: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1、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

2、民族精神既是民族存续本原性力量,当然也是作为民族属性的法律的本原,是法律的本体。由此,萨氏认为法律存在于民族精神这种普遍信仰的目标之中,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是世代相传的 “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用规范的形式表达其赖以存在的本体——民族精神。

3、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也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法律也同样受制于民族的运动和发展,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萨维尼对德国法律体系的贡献:

1.为建立和发展近代民法学做出重要贡献

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的著作都不可替代的。 2.学术史意义及其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正是由于萨维尼的推动,法律史的重要性才获得了承认。正是萨维尼第一次让法律从业者们意识到,为了使法律具有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人们必须了解其历史,如其所言,必须具有“从恰当的历史视角省察每一概念和每一原理的坚定的习惯”。他同时并相当坚定地说“不可靠的绅士做派的知识,将无法恪尽此任。”任何一位法律从业者,倘能回看45年或50年,必定会为法律史的进步而备受震动。 3.法学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1)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批判自然法学的非历史主义,另外指出了法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历史法学派积极倡导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法学方法论工具。

(2)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萨维尼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体系性)的科学,这个论断构成其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在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针对法律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提出体系化方法的四条规则。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成功地运用体系化方法整合罗马法(民法)的体系。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本身并非概念法学方法,其对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及其所蕴含的理念内核的强调为当代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 4.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法学教育的贡献

萨维尼作为当时全德国最具权威的法律教育学家,在德国大学执教42年,任过柏林大

学的校长,萨维尼的讲课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格林兄弟当时就是他的学生,在1831年的回忆录中,他们写道:“据我所知,没有谁的公开讲演比萨维尼讲课给我留下的印象更深刻了。我认为,如此强烈吸引听众的是他讲课的从容与朝气及如此的安详谦和。他吐词清晰,说理热情,而且表达中有一种含蓄与自我克制,这产生了只有强有力的雄辩才能产生的效果。”所以说萨维尼对德国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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