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经济开发区实施封闭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2019-04-15 16:09

赤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封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建设,实行开发区封闭管理,使开发区在良好的宽松的环境下发展,成为本市最具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源,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红山工业园区、松山工业园区、元宝山工业园区。组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同一领导和管理。三个工业园区分别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建设和项目引进负全责。

第三条 红山工业园区、松山工业园区、元宝山工业园区对所划定的区域实行全面封闭管理。园区管委会对园区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负责区内企业的行政执法及社会事务管理。

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土地、规划、建设及进区项目等审批事项享有市级权限,可直接审批,并将审批文件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入驻的相关部门等级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各只能部门与园区管委会相关的职能部门是业务指导关系。园区管委会设计对外业务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支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于各种收费项目,审批权在市内的,原则上予以减免;审批权不在市内的,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原则,统一由园区管委会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发款、乱摊派。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机构、人员、按市场机制配置,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批准向园区分配或调入人员。

第七条 未经市政府准许,市、区两极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向园区下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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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性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未经市政府主管开发区的领导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八条 建立独立的开发区财政体制,市区两极财政应划拨一定的开发区启动经费,支持开发区建设。对开发区新进驻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部分实行全额征缴、财政投入的方式,留给开发区滚动发展,5年内市区两极财政不分成。 第九条 市政府检查机关应会同政府督察、法制机构,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到园区检查、评比、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强化内部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园区的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园区管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对本园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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