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推荐跟进投资的企业经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进行筛选,通过筛选的企业由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建议。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根据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建议对申报企业进行二次筛选,提出初步投资方案并提交投委会,由投委会审议投资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企业,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最高为100%。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企业,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比例最高为50%。单个项目跟进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及有关规定,采用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投资退出方案,由投委会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决策,批准后实施退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启动退出程序:
(一)完成阶段性投资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二)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接受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三)单个项目投资期超过3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退出的。 (四)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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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可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始股东、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指定的投融资机构,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以上人员和机构放弃购买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可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若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权投资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被投资企业剩余财产。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安全:
(一)制定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标准;
(二)与被投资企业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四)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定期信息公开机制;
(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退出条款,在企业出现重大经营与财务风险的情况下由原始股东对股权进行收购。
(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投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年度提交委托管理资金和委托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提交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包括:受托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股权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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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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