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的犯意表达得含糊不清,将杀人代之以“处理”、“教训”、“解决”予以表达。比如,某甲与某丙有仇,一日某甲的朋友某乙说要替他报仇,教训教训某丙,某甲表示同意,至于教训的内容并不明确。结果某乙唆使几个人将某丙打成重伤。对此犯罪结果,某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再如,某甲出50万元请某乙将某丙打成重伤,事后某甲表示不满意,遂又出200万元请某乙,并称“这次把剩下的话干干干净。”随后,某乙将丙杀害,某甲是否定故意杀人罪?上述这类例子,在一些高官雇凶杀人中较为常见,其含糊不清的表达也成为了它们的抗辩理由。
这种现象我们是否也可以借用民法中的委托代理来进行分析呢?民事委托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若授权不明并使第三人以为代理人具有某项权限,并与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委托人应当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系甲的行为使乙产生了犯意,所以,某甲完全具备教唆犯的构成条件。因此,他应当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虽然某甲应当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但是,由意思联络的内容并不具体,所说的教训、干干干净到底是指杀人,还伤害,是重伤害,还是轻伤害,其内涵并不清楚。笔者认为,就像民事授权一样,犯意授意者必须将目的讲清楚,若不明确,任何可能都在概括的授意之中,这种授意可能是一种“心照不宣”,也有可能是一种放任,放任也可以构成共犯的基础。因此,既然某甲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他就应当以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但是在量刑时,可以根据教唆者所起的实际作用量刑,如果被教唆者过分不合常理地扩大了教唆者的意图,则被教唆者所起作用较大,教唆者所起作用较小,这点在量刑时法官可以裁量。
2.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 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 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 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具体而言分为几种情形:(1)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2)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3)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乙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臵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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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语结构而言,片面是修饰共犯的定语,即片面的共犯也是共同犯罪。但是,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教授在其《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中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 能够成立的观点,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 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臵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 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 会放纵犯罪; 如要处罚, 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 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此观点有两处值得商榷(1)没有坚持刑法的形式分析,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科刑的标准,认为不追究会放纵犯罪,所以构成犯罪。实质是没有坚持罪行法定的形式解释理念。(2)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形成是通过意思联络,由客观到主观的一个过程。以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臵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为例,被帮助人实际上都不知道其他人帮助了自己,把他们一并纳入共同犯罪,被帮助人岂不太冤枉了,这也不符合“行为自负”的原则。所以,本文认为片面共犯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不宜定为共同犯罪,应以各自行为分别认定为宜。
3.实行超限
实行超限,是指实行犯超越了事先明确约定的犯意范围,问题的关键是其他人是否要对实行犯超越犯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负责?本人认为当以对过限行为的默许为标准。共正犯人在事先明确约定了犯意范围,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一方正犯人偏离或超越了原犯意范围,实施了过限行为,而另一方就在现场,能阻止却不加阻止,也没有口头表示反对,应当视为默示地同意了此过限行为。例如,甲乙丙共同商定在实施入户抢劫时不得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丙表示要强奸女主人,甲、乙均没有表示反对,并在一旁帮助,甲、乙也应定强奸共犯。这实际上是共同正犯人之间又以默示的犯意联络方式确定了新的犯意范围,之所以默示可以作为意思联络的方式,是由共同正犯人先行行为引起的。因此,各共犯人应当对实际发生的过限行为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当然,这必须以另一方在现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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