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的施工图施工。 (二)审查岗位职责
审查岗位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审定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68400892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www.bjm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