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家长。
第七章 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七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出勤、工作量、业务能力、科研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与评优树先挂钩。学校每学年按教师人数比例选出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或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2 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 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 表彰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树立榜样。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与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开始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